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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文 献 综 述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在新刑诉法中,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条文占了修改条文的二分之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集程序与实体的非单一性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快诉快审的程序利益和从轻处罚的实体利益,节约了司法资源,促使律师积极与控方进行平等协商。

现该制度的完善也引发证明标准能否降低等多个方面的思考。

然而,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分案件类型,统一是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并没有设定不同标准。

因而在立法上说,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

自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来,证明标准问题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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