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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路径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起来的新业态,为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对于拉动我国就业和促成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自201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分享经济”后,”共享经济”已多次出现在重大会议领导人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发展共享经济俨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中的数据,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29420亿元,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约为7.6 亿人,而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75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

在我国,各行各业几乎都出现了共享经济的影子,如交通出行领域的滴滴出行,提供在线短租服务的小猪短租,金融行业中火热的P2P网贷和网络众筹,代表企业如人人贷、天使汇等,医疗行业中意在解决供需矛盾而出现的提供在线问诊的好大夫在线以及将线上和线下诊疗相结合的春雨医生、丁香园,旅游行业出现的提供个性化旅游攻略的马蜂窝#8230;#8230;但现实中也出现了诸如侵害消费者权益、泄露个人隐私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也针对各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网络信息技术中存在的”摩尔定律”,在法律规制上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意从探析共享经济的本质内涵出发,结合我国共享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对我国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看法,以期共享经济能得到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张孝德等人(2015)根据分享对象及主体的标准将共享经济类型化为有偿分享、对等分享、劳务分享、众筹分享以及新乡村分享经济五种类型,并对颇具中国特色的新乡村分享经济进行了细分。

唐清利认为”专车”类共享经济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建立混合规制模式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唐亚汇等人(2017)从分享的参与主体和分享标的物的交易风险两个维度来构建共享经济的谱系,横向分享主体分为B2C和C2C两类,而纵向则分为实物分享、技能分享和信用分享三类模式。

高秦伟指出要对共享经济进行规制,需要处理好是否规制、何时规制、规制方式的选择、规制时限的设定以及规制实施效果的评价等问题,从而达到尊重创新与实行规制良性互动。

蒋大兴等人主张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贯彻激励性规制、创新规制等原则,进行类型化规制。

张孝荣等人(2018)基于供方和需方的共享主体类型将共享经济分为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C2B(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B2B(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四种基本的商业范式,同时表明目前社会关注的集中在个体的分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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