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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一、研究背景: 2014年至2016年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完成了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随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为继续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这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至此,”刑事速裁程序”被吸纳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内部,且其适用范围也由原先依法可能单处罚金或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11类特定案件扩大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内容,是将目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司法构造向”跨越式”刑事诉讼转变的核心动力。

因此,本文将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探究目前刑事速裁程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构想。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根据近年来刑诉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目前全流程简化的刑事速裁程序得到推行,从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刑事诉讼的结案周期巨幅缩短,尤其是法庭审理时间。

绝大多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都实行当庭宣判,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大幅上升,上诉率和抗诉率得到降低。

在试点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在法院、看守所设置的”值班律师办公室”进行工作,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取得了积极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在试点过程中,依然出现很多问题,如全国范围内单人单罪案件中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整体呈现出以下四大宏观特征: 适用总体比例不高,但呈现递增趋势; 适用案件类型有限,但案件类型集中; 逮捕率降低不明显,且波动幅度较大; 辩护率虽逐年增加,但辩护效果不佳。

(曹波,《全国速裁程序试点宏观状况实证研究》,2019年)然而不少基层法官、检察官等实践工作者们基于刑事速裁程序所取得积极效果,提出了超前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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