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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革,基于电子数据的电子商务、电子金融支付、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网上物流、电子政务等新事物应运而生,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时,我们生活中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电子数据证据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涉及到的案件与日俱增。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增加到第六十三条中,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给出明确的定义。

至此,电子数据可以”名正言顺”地作为证据运用于诉讼中,这对于我国的证据法无疑是一个进步。

尽管如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初步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审查认定规则十分欠缺。

而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一直是受到争议的话题,也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因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加大了法庭对证据认定的难度;其次,多种类型的证据共同汇集于一个案件中也会给司法的裁判加大难度,不同类型证据的认证规 则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本文参考国内外学者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后,试着针对民事诉讼中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所反映出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以及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相关问题作出阐述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电子化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统一电子证据规则立法、完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

笔者认真阅读了相关专著和文章,以我国证据学理论为依托,并结合民事诉讼的实践,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对传统证明力理论的冲击,总结了认定民事电子证据的原则、标准、方法和规则,并对如何从制度层面保障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关于电子证据问题还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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