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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0-04-18 08:04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上的不断提高,大众对防危减灾的观念也逐渐增强,人们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越来越重视,保险业由此得以快速发展。

我国的保险业起源于18世纪初期,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内涌现了大批的保险公司,由此带来的保险纠纷越来越多,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的保险立法也应运而生。

在这之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的重要规定,是在当事人中合理分担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础制度。

李飞教授在《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之新探视》中提到,传统意义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建立在保险人进行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而风险评估实质上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因此在如实告知的制度设计上对投保人的要求很高,也就使得诚信原则也成为了其理论基础。

由此也可看出两大原则都有其价值倾向性,难免存在理论冲突。

而实际上,高立新法官在《浅析我国《保险法》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则》中也提到,随着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加之保险人的强势地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现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佐以分析,提出相应建议。

而针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观点,张彦西教授在《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一文中提到主要有这几种:诚信说观点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求具有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应当将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自己的所有相关信息全面如实向保险人予以说明;合意说观点认为,成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所保险标的存在的危险情况达成合意;担保说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 有偿合同,因此投保人对自己作出的全面说明行为应当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射幸说 则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对于客观存在的风险事项,合同双方都应知情,有所认识,所以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所知事项;危险测定说则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要通过知晓保险标的所有相关事项以判断自身所承受的危险大小,从而依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质来判定承保与否,并制定与自身所承受的风险相当的保险费,而这就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针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依据 保险人的要求客观完整的告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态,即从立法层面上规 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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