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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18 07:04  

文 献 综 述 首先,本研究的灵感来源于乌尔里希#183;贝克与马克#183;斯劳卡的两本著作《风险社会》、《大冲突》中对”晚期现代化”和互联网影响人类社会的描述,结合邓正来对全球化时代第二现代性核心的论述,使笔者产生了对当下时兴的人肉搜索现象的兴趣。

邓正来认为互联网作为一种中间力量对社会的干预反映了不确定风险作为第二现代性核心的地位,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因果链是不确定的,这将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

以上学说使我产生了对如何追求”确定性”的理论探究。

其次,刘晗在《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从法文化角度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与冲突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她认为人肉搜索反映了个人自由主义与社会道德伦理之间的内在矛盾,而通过法律对此进行规制则必将面临文化冲突的困境。

她认为人肉搜索的规制问题本质上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不止于此,这个问题在法律文化角度可能有着其更深的意义,如前所述,隐私权其实并未”产自”本土,这种主张的理论土壤来源于西方,它反映了一种”西方式的对个体的社会想象”。

对此问题,戴激涛在《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中提出了协调权利冲突的方法:”宪法解释”的功能适当原则和”个别问题取向”方法。

对隐私权的界定问题,王利明认为其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

同时,他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分在《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8212;#8212;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中有完整的论述,从而界定了隐私权的含义及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而李永军在《论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二元制”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他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

国内学界涉及隐私的学说主要有”信息说”、”私人生活秘密说”等,笔者认为不同学说尽管表述有区别,但实质上并不不同,隐私本质上就是与个人相关的、不欲外人知晓或干涉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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