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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配偶身份权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2020-04-18 07:04  

1980《婚姻法》对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进行了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对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缺乏对配偶身份权的确认,没有明确夫妻应该享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和义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确认配偶身份权,构建对配偶身份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之间的争议,构建和谐社会。

配偶身份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享有的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配偶身份权的特征,学界共有三种观点。

杨立新、王丽萍认为,配偶身份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

曾祥生、范愉认为其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主体,是相对权。

吴竹群、裴桦、冉克平认为配偶身份权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原因在于配偶身份权基于婚姻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一方有请求对方履行身份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的权利,是相对权;透过这种权利,形成了对身份利益的直接支配,有特定的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是绝对权。

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相对权的观点,当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配偶身份权人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

笔者支持配偶身份权是相对权这一观点。

配偶身份权就是婚姻关系建立后,基于作为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配偶身份权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关系的建立,其义务主体是人格平等的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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