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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制度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文献综述

 2020-04-18 07: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总则》已经确认”绿色原则”,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的背景下,否认”绿色原则”的民事立法准则和裁判准则功能,将第9条虚置起来显然不合时宜。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无疑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其立场绝不应当是排斥”绿色原则”,而应当积极主动在立法中贯彻落实。具体来说,物权制度中融入”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已经是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侵权责任制度中以环境侵权制度为中心已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绿色原则”的要求,人格权制度也存在绿色化的方向,公民环境权也被认为属于人格权。但是,这个被称为”绿色原则”的条款,不仅在现行的《合同法》之中毫无反映,而且在”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同编之中也没有体现”绿色原则”的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也仅有将环境利益归为公共利益而与合同效力联系起来而体现”绿色原则”的零星努力。众所周知,合同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合同法不应当在民法”绿色原则”的落实中无所作为,而应当成为实现”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和主要途径。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合同制度中如何实现”绿色原则”的要求,国内学界主要从合同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改造的理论依据和具体举措两个方面来研究。

(一)合同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改造的理论依据

一般认为合意是现代合同法的基础,合同自由也被誉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但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限制私人意思自治以维护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制度”绿色化”目标之间存在方向性的差异,这也是合同制度绿色化的根本困难和遭受抵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合同法领域的关系契约理论代表民大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也可以为合同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提供理论依据。

首先,张艳在《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中指出,合同法总的发展趋势是明确的,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内核的一元论已经被抛弃,双重甚至多重的价值标准才是当代合同法的本质特征。关系契约理论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理论的超越,修正契约理论个人本位的绝对观念,更多地强调契约合作关系和互惠共赢的价值理念。在合同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基础已经动摇的背景下,关系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法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立法的指导。那么合同规则的绿色化改造应当继续运用关系契约理论,发挥”关系”本身的特定价值和规范引导作用,从社会价值的强调完成对个体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

其次,王艳慧在《关系契约的理论功能与实定法表现》中指出,关系契约的理论功能体现为:将古典契约法无法容纳或己经排挤出去的契约现象进行统一说明,扩大了契约的范围,超越实定法规范的单一作用,引入关系性规范解决契约纠纷,扩大课契约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古典契约理论在面对社会中契约现象的日益复杂表现乏力,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关系契约理论呈现出灵活的适应性和强大的解释力,并在实定法上表现出来。目前来看,关系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表现有:一是附随义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三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四是再交涉义务。环境问题的公共性是对个人原子化存在的否定,社会个体必然经由环境而产生某种联系,从而彰显了个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性”存在,合同制度的绿色化就是要承认并适当规范这种个体间关系。

(二)合同法一般规则绿色化改造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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