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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07: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订,删去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这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真正实现了物权平等,打破了传统的城乡二元体系的结构,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形成。

本文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入手,进而阐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两部法律的修改,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就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国内学界主要从入市的制度基础、流转规则和流转后的利益分配三方面着手研究。

(一)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 温世扬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中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有:一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二是《宪法》第10条关于城市土地=国有的体系效应,三是现行征收制度的缺陷(《土地管理法》43条第1款关于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进而主张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破除城市=国有的观念,对《宪法》第10条进行修改(宪法的稳定性和修宪的审慎性不应成为保留某一非正当条款的理由),并且完善征收制度。

高富平在《重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制度需求》中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解决三大制度问题:一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私法定位和构造,二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三是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建立。

肖顺武在《从管制到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转变与制度构造》中也认为,应当扩大《物权法》第12章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解释,将集体建设用地也纳入进来,赋予其用益物权地位,从而消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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