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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开题报告

 2020-04-15 06: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关于法学教育,就其发展的历史而言,苏力在《当代中国法学的挑战与机遇》中曾说道:”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戒律以及社会规范常识中的一部分,在今天看来,具有法学的性质, 只是混在一起;即使在古代,也不构成单独的一门学。这一特点是同传统中国(秦代除外)的政治治理能力和相应策略相联系的,即,对内, 国家只管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大量的普通纠纷都由民间通过各种机制予以消化。在具体处理重大案件纠纷的过程中, 下层政府官员( 胥吏) 和行政主官的雇员( 幕友或称师爷) 也积累了部分更为技术性的法学知识, 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审理上, 一般称之为律学。这些知识具有高度的实践性, 仅仅通过阅读或授课很难获得, 必须经由实践;而由于传统中国的政治治理策略、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 这类知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也就很难形成足够大的消费市场, 因此在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中地位不高。只是鉴于社会对这类知识总是有一定的需求, 因此其传播往往是地域性的, 并且往往父子相传, 私人相授,但不构成一个学科教育。

19 世纪末开始,由于资本主义的世界性扩张, 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变化。作为一个趋势, 乡土中国开始转向工商中国,人员活动的空间扩大, 加上政治的变迁( 例如清末变法) 、对外的交往,对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的需求从理论上看是增加了。并且作为改革措施之一, 在西学的影响下, 中国也确实开始引进西方式的法学教育。 但由于中国从整体上还是农业社会, 工商经济不发达, 因此一直到1940 年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还很小、很弱, 很难称得上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没有法律职业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合适的法学知识产出, 外来的法学知识很难在中国社会中扎根, 加之缺乏法学教育的传统, 因此引入的法学教育与中国社会以及普通人的生活的关系始终隔着一层皮, 缺乏普遍社会实践的可能, 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 其表达方式也是传统和人文的, 而不是社会科学的。 此外, 法学教育也一直受制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带来的重大动荡。1970 年代末, 中国大陆开始了改革开放, 法学教育开始恢复。但总体来看, 法学教育的传统仍然不够。不仅原来的底子很薄, 而且1949 年之后法学教育的衰落使得法律和法学人才都极为缺乏。即使在从1949 年到1978 年间培养的法律专业人士, 也受到太多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法学训练的水平是很不够的。”

至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发展。李勇军、欧阳仁根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及其课程设置的思考#8212;#8212;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与长远发展》中说道: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法治的期望和依赖越来越高, 如此, 必然要求有大量的高层次法学人才来应对这种期待, 同时也对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历近30 年发展的法学教育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飞速发展, 在培养大量法学专门人才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虽然,不同层次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本科专业, 大量招收法学本科生, 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对法学人才需求的同时, 既因招生规模缺乏可持续发展之长远规划, 也因市场对法学人才的态度存在分歧而法学教育未能适应市场需要及时应对, 使法科毕业生面临严峻就业形势, 也使法学人才培养陷人困境。这既有法学本科盲目扩张的原因, 也因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课程设置上欠缺立足长远之合理定位, 从而导致法学教育进退维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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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不实行法治,是无法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法学教育的发展,尤其跟要关注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通过认真阅读收集的文献资料来分析问题,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第一,研究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历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的废除,旧的法学教育也因此终结,新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在全国兴起。然而,”文化大革命”中,中国的法学教育更是遭到了灭顶之灾,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均被停办和解散,教师队伍所剩无几。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教育大跃进式的发展,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法学教育形式杂乱,起点层次低;法学教育的地方化趋势加强;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师资匮乏、经费投入不足;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对学生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等等长期以来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统一考试”的理念支配下,教师仍采用灌输式强化训练的手段,注重强调对法律概念的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思维方式的培养,尤其是对法律逻辑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这种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滞后于21世纪国家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尤其需要指出,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中国的法学教师大多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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