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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对赌协议”的法律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1.1 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资本市场上的投融资行业也不断发展,发端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制也被引入中国。然而,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作为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对赌协议”更是备受争议。导致这些争议的原因不仅在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规范调整等方面的差异,还在于对“对赌协议”的某些基础问题认识不足。本文主要就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等基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形成对私募“对赌协议”更为清晰的认识,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健康发展,进而助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及“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讨在我国当前法制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资机制良性运行的可能性,如商法和经济法视角下我国证券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机制的接纳性问题;二是私募股权交易中的优先股或特别股约定与《公司法》股权制度冲突的对策研究,主要是分析优先股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司法》股份类别制度改革;三是私募“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切入点为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代表性的观点为“射幸合同说”和“附条件合同说”。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和“对赌协议”发展和成长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较于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其在原生地表现出更强的制度适应性。正因如此,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学者较少关注制度接纳性问题和法律效力问题,更为他们所关注的是公司、公司法性质和公司治理,以及优先股及其衍生权利的特殊功能。关于公司和公司法性质的研究主要围绕法经济学派的“契约关系说”展开,代表人物有大法官Frank Easterbrook和Daniel Fischel教授,认为公司法是合同法的延伸,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Opt In),也可以选择不适用(Opt In)。优先股及其衍生权利的特殊功能研究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Dividend Preference)、回赎权(Redemption Right)、表决权(Voting Right)、共同出售权(Co-Sale Right)和拖售权(Drag-Along Right)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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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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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论文的基本内容

1. 引言

2. 私募“对赌协议”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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