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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逃税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一,目的及意义

范冰冰借助“阴阳合同”逃税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引起广泛关注。笔者上网发现,许多网民此处“逃税”的处罚存在不解,他们认为如此庞大数目的逃税金额应当使得当事人坐牢,而范冰冰被罚款8亿,并无牢狱之灾,公众有一种“富人罚款,穷人坐牢”的错误认识。这说明广大民众对我们有关逃税法律法规尚不知悉。

纳税在普通人眼中是将自己所得收入分出一部分上交国家,不想纳税是纳税人维护个人利益的天性。“逃税”违法,但与“逃税”相关的概念“避税”从法律上来说并不犯法,所以,“避税”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话题。避税的合法性在理论上有诸多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法律体系规制内,寻求避税途径并不犯法。本文着重研究“避税”与“逃税”有何不同。

逃税与避税最大不同在于,逃税是违法,而避税理论上是合法。在笔者看来,避税问题与逃税问题更复杂,因为避税的性质在学界争议不一,避税问题也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的难题,就连世界上最发达的美国,也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避税涉及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其复杂性可想而知。

二,论文综述

现有国内外对逃税、避税相关问题的研究大多在于对单方的研究,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美国学者James Alm认为,处理腐败既可以是反腐败(直接),也可以是逃税(间接)。此外,诚实的税务管理使决策者能够推行其他各种旨在减少逃税的税收改革。我国学者有对美国逃税,避税研究以期得出启示。比如詹爱岚(2015)研究美国的避税方法专利化,她认为,专利体系遵循的是知识产权规则,秉持创新激励的基本原理, 而税务体系遵循的则是一系列有效规范纳税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纳税行为, 避税方法专利的出现,导致专利和税务这两大法律体系规则的激烈碰撞。沈娅莉(2016)研究美国“税收倒置”频发现状,她认为,本文的研究表明,高所得税税率是美国“税收倒置”交易频发的根本原因,如果不降低所得税税率,除非法律禁止美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否则任何措施都无法有效遏制企业的“税收倒置”交易行为。

有对逃税单方的研究,比如说,钱俊文(2016)研究“偷税”与“逃税”概念辨析,他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主要是提高罪名定义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偷”的本质特征是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就此而言,“偷税”并不符合“偷”的本质特征。李传志(2014)对逃税与反逃税的博弈分析,他通过博弈分析证明了逃税现象存在的必然性。 王娜(2018)对比中美逃税罪的刑法规制,她认为设置税收犯罪罪名的首要目的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次才是惩罚逃税犯罪人。因此,中国《刑法》才对逃税罪作出了看似宽松的立法规定。

有对避税问题单方面的研究,比如说,翁武耀(2015)对避税概念进行法律分析,他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的节省类型,通过商业或民事上有效的行为或法律交易的扭曲或不正常使用,尽管形式上符合税收规则或法定征税行为要件,但实质上不符合相关规则的立法目的,从而导致一项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纳税人取得该税收利益将违背量能课税原则。任超(2017)研究我国反避税举证责任规则的构建,他提供一个思路,即从行政程序的举证责任这个角度来考虑一般反避税规则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区分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提出在一般反避税管理中,客观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观举证责任则由税务机关承担,即税务机关有尽力调查义务,但纳税人要承担协力义务,税务机关则可以根据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程度相应减轻其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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