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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1 目的和意义:

所谓法律移植,指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采纳。但法律移植并不是完全将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原封不动的照搬,而是在认同并鉴别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调试,从而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观念等,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进,使其成为适应本国的法律体系,也就是将其本土化。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规律,尤其是在全球化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国法律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对他国优秀法律文化的研究与借鉴。然而,虽然法律有其普遍性,不同国家也存在着自己的特殊性。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有所差异,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也应有所不同。因此,在移植他国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将移植的法律本土化,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本国的法治进程。

笔者认为,通过分析研究国内外法律移植的案例,找到各国各个时期进行法律移植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探讨影响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的各方面因素,有利于为我国借鉴他国法律并结合实际国情完善法律提供一些启迪,也希望能帮助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法律移植是国内外学术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关于法律移植的讨论, 在国外大约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 在国内则从80 年代末开始。 1989 年第3—4 辑《比较法研究》曾为此发了“编后小记” , 向我国学术界提出开展法律移植讨论的倡议。自此以后, 学术界陆续发表了一批译文和论文。 2000 年4 月,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专题研讨会, 标志我国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讨达到了一个新规模。

学术界存在着两种理论观点,即“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法律移植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对法律移植持肯定态度,如英国比较法学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在 1974 年发表的论文和专著中,列举了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大量实例,来说明法律移植现象的普遍性及对法律进化的重要意义;德国图宾根纽尔奥拉大学法学教授诺尔(K.W.Noerr)在《法律移植与 1930 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一文中, 结合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实际, 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对法律发展的促进作用;日本学者伊藤正己在其《外国法与日本法》、北川善太郎在其《日本法学的历史与理论》和五十岚清在其《比较法学的历史与理论》等作品中, 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的作用;韩国汉城大学法律系教授崔仲库在《韩国法与西洋法》一文中, 在系统分析韩国移植西方法的历史和现状之后, 对法律移植在法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作了充分的肯定;我国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移植是一国法律发展的捷径,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并主编了论文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而本土资源论者则法律移植论有极大怀疑,他们认为本土资源具有主导地位。在国外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学者罗伯特·塞特曼夫妇(Robert B .Seidman),他们在《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中强调“法律不可移植规律”,在谈到我国深圳地区移植香港地区法律时 ,他们也认为“从实际上看,移植香港法到深圳也是不可能的”;我国学者朱苏力也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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