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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地方立法的现状

国外地方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如今,在实行地方立法的国家,可以根据地方立法职权的大小,把世界各国的地方立法分为两类,一是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立法,一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立法。

(1)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立法。联邦制国家的国家权利相对分散,国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是与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联邦制国家的中央立法是有限制的,各联邦制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范围,在联邦立法范围之外,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专有的立法范围。

(2)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立法。单一制国家的中央立法权没有范围限制,地位较高;地方立法没有自己专有的立法范围,不能与国家立法相冲突,且地方立法不能制定宪法、法律、国际条约等各种形式的法律。

各国的地方立法程序都有严格规定,且较为复杂,但大致相同,只在细节处略有区别。另外,各国为了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都对地方立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

2.国内地方立法现状

1979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权,1982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该规定,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地方立法机关扩大,地方立法经过了三十多年从无到有的发展,对于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在光明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问题,例如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立法范围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程度低等等。

(二) 选题的目的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地方立法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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