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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以武汉为中心城市,长沙、南昌、合肥为副中心城市,涵盖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经济圈、江淮城市群等中国中部经济发展地区。其在我国目前的城市群建设中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发达的交通路线以及丰富的科教资源,在我国未来的发展格局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和意义。构建完善的合作机制、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是当务之急,但目前长江中游城市群间的合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因此,本文着重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先简要介绍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现状和战略意义等基本现实问题,再探究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譬如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义所在。最后借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法制合作的经验来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希望对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二)研究意义:

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制合作机制完善的积极意义在于化解区域法律冲突和法律壁垒,建立相对稳定且强有力的合作制度,使合作模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将相关合作政策通过立法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并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区域平等、区域协商、区域合作和区域互利。长江中游城市群建立完善的区域合作机制,有助于中部城市的崛起,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对其他城市群的建立发展也起着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众多世界级城市群国家都制定了区域方面的基本法,对于城市群合作发展的基本任务等进行规定,以此作为城市群协作发展的理论依据,譬如日本的《国土综合开发法》和英国的《城乡规划法》。并在实施中制定了针对专门城市群的具体的合作发展法,由点及面。典例如日本于2003年颁布的《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同时很多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群合作组织,主要就城市内部的公共管理、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协调,以保障各方利益,从而促进城市群的稳定有序协作。

国内:十七大报告及“十一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00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出台,2008年左右国务院先后发布《长三角指导意见》和《珠三角规划纲要》,指明城市群发展方向,但并未提供具体措施。2015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涉及城乡统筹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公共服务共享、深化开放合作等多个方面,也是国家批复的第一个跨区域城市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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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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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内容:第一部分介绍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现状和战略意义等基本现实问题。第二部分探究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譬如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义所在。第三部分研究国内外理论实践经验及现状,并借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法制合作的经验来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

二、目标:通过对城市群区域合作机制的研究和分析,对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借鉴提出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三、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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