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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自198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简称《公约》)以来,我国正恰逢历史的快速发展期。一直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相继签署并批准了大量海洋协定,如 1993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4 年《关于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等。这一时期,中国逐步构建着国内的海洋法体系并积极参与着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

从《公约》的签署到《公约》的生效,这两次大事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海洋法研究。《公约》签署前后,我国主要以介绍海洋法会议以及海洋法制度为研究方向,及至《公约》的生效,国内海洋法研究蓬勃发展以至于形成了海洋法研究的第二次高峰。1982—1996 年,国内海洋法学界共发表论文166 篇,内容涵盖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区域”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实践。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中国国力逐渐增强,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程度逐步提高。这一时期的国际海洋法研究主要围绕着中国海洋权益展开,并开始关注更广泛的议题,如全球海洋治理。这一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2009以前以及2009年以后。前一个阶段中国海上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纠纷日益增多,探索周边海洋争端的管控机制是主要焦点。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有2000年中国与越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以及中国与韩国、朝鲜、日本签订了有关生物资源及海底资源开发利用的多个协定。2009年以后,受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影响,中国海洋权益研究的重心逐步转向了维护海洋权益以及参与全球海洋治理。2010年,中国就“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了中国立场;2013年至今,南海仲裁案的研究不断涌现,中国政府就南海问题的立场也相继发出声明。可以说南海仲裁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对海洋法争端机制的探索,同时,研究内容也不断细化。从对海洋划界问题到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及执法活动的研究,再到更细致的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及生物基因问题、强制调解问题的研究,甚至创造式地提出“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开始为当下自由主义主导的海洋秩序寻找新的出路,倡导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

近年来,国外对海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出现了细化趋势,并且出现了一些研究其中法理问题的论文。同时,受“查戈斯群岛问题”、“北极日出号案件”、“南中国海仲裁”的影响,国外的研究集中在《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化解当今世界日益频繁且复杂的海洋纠纷的乏力现象上,尤其体现于对《公约》中管辖权制度的反思。例如对争端解决机制中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或限制问题(“Expansions and Restrictions in the UNCLOS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的探讨,以及对潜在管辖权障碍和管辖异议(“Potential Jurisdictional Obstacles or Objections”)的探讨。除此之外,国外也开始研究中国提出的“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另外,国外学者们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全球性海洋治理机制,这与中国倡导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的出发点不谋而合,体现出了构建新的海洋法秩序的全球性趋势。

研究目的:

基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本论文目的在于梳理《公约》第十五部分及其相关规定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当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所体现出来的问题进行细化分类。随着海洋纠纷不断产生,《公约》在应对海洋纠纷时所显现出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首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理论职能与实际受理的案件类型种类差距极大,其次是对争端管辖的乏力,以至于对海洋主权和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有争端的当事方最终仍走向了谈判磋商的道路,《公约》建立起来的法庭审理、仲裁裁决制度愈发力不从心。因此,本论文也将对当前《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研究意义:

本论文的意义在于从《公约》所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梳理出发,整理并分析目前该机制中凸显出的问题,为“包容性”海洋法新秩序的探索贡献一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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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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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梳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细化分类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凸显出的问题;分析管辖权、临时措施、用尽当地救济制度等问题;分析“包容性海洋秩序”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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