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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构建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与意义

2018 年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4 条第2 款规定,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 年6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以立法方式将法律委员会的职责转移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增加其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实施的“牙齿”,是构筑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主线。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等工作,被赋予了提高合宪性审查的实效性、有效解决宪法争议和违宪问题的厚望。但无论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还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职责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构建都较为笼统,在发挥“推进合宪性审查”功能的过程中,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在明确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违宪责任等环节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进一步规范化。

本选题研究的目的是在对合宪性审查职能进行背景与意义上初步归纳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与原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国宪法委员会,结合《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对其合宪性审查职责的构建进行分析与建议,使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职责在审查对象、职责划分、程序与效力等方面更加明晰。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宪法解释的必然途径,宪法监督的主要形式,宪法宣传的重要环节。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合宪性审查类型,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随着中共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定成立“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等改革部署的完成,中国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在继续发挥原法律委员会同一审议法律草案的功能外,承担起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职能。但由于在《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其新增五项职责的表述还较为模糊,许多学者从追溯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创办初衷与意义、对比现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与原法律委员会为出发点,以发掘法律委员会不足、寻求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综合目标定位与机制创新为视角进行研究。但是将“推进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与法律委员的核心职责,有体系地从这一职责进行分析论证的论文并不多。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在当今世界合宪性审查的三大典型模式中,被认为是最值得我国借鉴的对象。与中国不同的是,法国法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Controcirc;le deConstitutionnalité des Lois)仅指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则由行政法院体系进行审查。这一审查制度始于1958年第五共和国成立之时,2008 年以前宪法委员会仅能就议会表决后、颁布生效前的法律进行直接、事前、抽象、集中的合宪性审查。

2018年,法国宪法进行了史上最大规模的修改,合宪性先决问题制度(Question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随之确立。在这一制度下,合宪性审查由诉讼当事人提请,经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后由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一机制使法国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转为直接与抗辩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半抽象制、半集中制的混合模式。经历了嬗变的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十分接近,体现了合宪性审查的司法化趋势,但它仍然保留了政治性结构,这也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合宪性审查制度运行方式的互相借鉴,以更全面深入地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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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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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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