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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12 04:04  

摘 要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根本法律渊源。而如今司法判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已经不再陌生。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司法判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依旧存在本质差别,不容置疑的是司法判例制度对于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具有无法忽视的重大意义。我国现阶段还不存在实质的司法判例制度,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具有判例的性质,同时我也认为这是我国发展司法判例制度的一种过渡手段。

关键词:司法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

Abstract

Case law is the fundamental legal source that distinguishes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from the civil law system. Today, the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is no longer strange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various countries with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lthough the connota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 still exist essential differences, it is indisputable that the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s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t present, there is no substantive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in China. However, the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used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all have precedents. At the same time, I also believe that this is a transitional meth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s in China.

Key words: Judicial precedent system; Guiding cas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

第二章 我国司法裁判的历史文化变迁 2

一、中国早期的司法裁判 2

二、秦汉至明清的古代法制裁判 2

三、近现代的司法裁判 3

第三章 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方向 4

一、司法判例及司法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司法判例在我国的历史地位 4

三、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方向 5

第四章 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世界性融合演进 7

一、司法判例制度的起源 7

二、英美法系中的司法判例制度 7

三、大陆法系中的司法判例制度 8

四、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演进 8

第五章 我国司法裁判现状 10

一、概念比较 10

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对我国司法裁判的影响 10

三、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同案同判与同案不同判 12

第六章 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分析 14

一、我国具有司法判例性质的法律形式 14

二、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 17

第七章 小结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1

第一章 引言

司法判例制度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时至今日,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证实了,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制度都具有无法替代的意义和价值。判例在中国古代具有历史依据,当下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着具有判例性质的法律形式,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也在渐渐突显。以上将会在后文中详细阐述。

本文研究对象是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在民法法系,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除了个别情况外,理论上不承认判例具有约束力。但是当面临成文法典的滞后性与当下社会需要的矛盾日益加剧之时,裁判判例化的命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与我国追求的司法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出一辙。

本文研究目标在于清晰梳理出我国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同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相关联之处,并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化趋势。同时透彻地了解并分析德国、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判例化发展提供经验。

本文拟采用文献法与分析法,大量阅读相关参考书籍资料与文献,透过现象看本质,总结实质性内容,由此剖析我国现状及发展方向,在能力范围内尽力形成较完善的建议。

第二章 我国司法裁判的历史文化变迁

自夏王朝的建立,中国司法裁判四千余年的朝代更替、政权变更的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新的内容。依照其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划分,中国司法裁判的历史变迁可以大抵分为中国早期的司法裁判、秦汉至明清的古代司法裁判以及近现代的司法裁判三个部分。

一、中国早期的司法裁判

中国早期的司法裁判,一般是指奴隶制时代的司法裁判制度,跨越夏、商、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历史阶段不存在成文法典,而是以习惯法为法律的基本形态。

夏、商王朝奠定了中国早期司法裁判的基石。在此期间,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已经初具形态,发展到商代更是具备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及诉讼制度。但是,由于是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关系中脱离产生,类似于“同罪异罚”等的制度都带有较深的原始形态的痕迹,司法裁判几乎成为了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审判制度、审判原则都较为模糊。

中国早期法制在西周得以鼎盛发展,西周时期所创设的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等法律原则、“疑罪从轻惟赦”“刑罚世轻世重”等司法制度、以及区分中央和基层的司法机关等级制度,都代表着当时世界司法制度的最高水平,也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产生了弥足轻重的影响。西周时期的司法裁判案件已经开始区分民事与刑事,并设立“五听”、“三刺”等诉讼制度,说明当时已经开始运用司法心理进行裁判,并且注重运用各种证据,同时也是对司法判案的慎重,要求司法人员依法裁判,设立“五过之疵”禁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这时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开始逐渐明晰。[1]

春秋战国时期迎来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变革,此时社会变革在法制方面,表现为要求公布成文法,如“铸刑书”等。同时诞生了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也是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公布成文法明确了法律公开的立法原则,也为司法裁判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秦汉至明清的古代法制裁判

秦汉时期确立了成文法法律体系。同时在指导思想上由秦代法家的“法治”、“重刑”转变为汉代儒家遵循的善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此确立。秦法中作为律的补充形式的廷行事是中国古代最初具有判例功效的法律表现形式。[2]

隋唐时期的律法是彰显中华法系特点的代表作。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唐代对西周时期开始建立的法官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及细化,同时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创立了“换推制”,即审判回避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对后世审判制度的发展影响颇深,当时立法技术较为发达。

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逐渐走向高程度的专制。宋代继承了法官责任制度并更加严格而完备,并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翻异别勘”的重大案件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明清时在地方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管辖制度,反映出这一时期司法裁判的健全以及管辖制度的完善。明代对于前朝的听讼回避制度也规定的更为具体。

三、近现代的司法裁判

在遭受到鸦片战争开始的一系列侵略和凌辱,中国社会被迫进行转变,数千年间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分崩离析,带有近现代色彩的司法制度不断孕育生长。

清末对封建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仅流于形式并未体现近现代法制的内涵。这一历史时期产生的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都带有明显的特权成分,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中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后,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虽然这部法律文件在根本上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其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民主自由原则彻底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北洋政府时期社会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反复,但是在司法方面也为国民政府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双重性特征,立法方面较为完善规范,但是司法方面极其黑暗,保护封建剥削、官僚统治。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司法制度走过了一段极为曲折的发展道路,在不断排除“左”的思想干扰后开始逐步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时期,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切平等”;建立了完整的法院组织体系,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懈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裁判制度,至今仍在前进中趋于完备。

第三章 我国司法裁判判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方向

一、司法判例及司法判例制度的含义

司法判例是英美法系中承认的的法律渊源,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我们也将其作为区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重要依据。

从理论角度解析,司法判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的既定判决;二是具有相关性的判决。我们通常意义上只理解为法院先前做出的裁判活动的结果,相关性判决要求既定判决与后来判决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对于既定判决当然的具有既判力,但是不能说就是司法判例,而是要关注这一既定判决是否能够对后续判决产生相关性的影响。

司法判例只是一种司法裁判活动,在不断进行这种司法裁判活动的过程中衍生出的对其作用的确认和规范,则为司法判例制度。单纯的司法判例是个体化的、碎片式的,只能够解决个别案件而不具有规范意义。在逐渐的摸索与进步中,对于司法判例的零碎规范不断进行整合,逐步转化为一种规范的形态,形成了司法判例制度。司法判例制度的主要意义或基本指向就是司法判例这一裁判活动的规范化,将司法判例制度化是就其设定和运作所做的规范性安排,这也是司法判例制度的全部意义。

司法判例制度化的方式主要分为创制和习惯两种。前者一般指通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的法律规定;后者多为在司法活动中人们表现出的习惯,较之前者来讲效果不那么明显,但是相对的对法律环境要求较低,事实上司法判例制度也多是以司法习惯的方式存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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