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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思考文献综述

 2020-04-04 01:04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我国劳动法发展至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规范日益健全,但对于何为劳动者以及何为用人单位的问题,在立法中始终不够明确,虽然大方面有所规定,但并没有从主体资格的角度直接予以定义,这也导致在学界关于此概念分歧不断,在实践中也是争议不休。其中,尤其是关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问题,随着现实中用工关系的不断扩大化和复杂化,其争议问题更显突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从立法上对劳动者的概念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劳动者的资格条件即为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也就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国外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称为雇员、雇工或劳工等,是与雇主相对应为存在的。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成为劳动者主体需要的资格。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问题既是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我国对劳动者资格问题研究不充分导致了我们不能准确清晰地把握劳动者的概念尤其是法律定义。不健全的理论研究使得劳动立法和劳动司法实务往往不能全面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的权利尴尬。因此本次论文将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论证劳动者资格问题,在已有的研究文献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全面完善劳动者的法律内涵以及定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国外关于劳动者资格的研究

1、从属性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断雇工时特别强调其对雇主的从属性或依赖性。一般认为,雇佣劳动者是指从事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由雇主控制的、屈从于或依赖于雇主而进行劳动的劳动者。

2、意思表示一致标准

意思表示一致标准按照契约法原理和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为劳动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劳动契约的成立为判定劳动者不可或缺的要素。通说认为,劳动契约关系成立,除客观上必须有从属关系存在外,还不可欠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标准又分为强化的”默示劳动契约说”、”默示劳动契约说”和”事实劳动契约说”。

3、控制标准

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对于劳动者的界定在历史上主要采用所谓的”控制标准”。最初的控制标准侧重于考察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后来”控制标准”逐渐演化为”控制权”标准。此时,法院开始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权。在英国,控制标准直到现在对于劳动者的确定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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