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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比较——以“淮安阳光法案”为分析视角文献综述

 2020-04-03 11:04  

文献综述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发展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实质性的立法工作并没有启动。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始于1995年,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由于种种的客观原因,该规定基本流于形式,并没有付诸于实践。

我国的另外一个现行的规定是两次修改后并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的定义较1997年的第一版加入了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关情况,2010年的版本中则加入了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内容。据此规定,每年1月31日前,我国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都要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供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查阅。新版的规定,扩大了申报事项的范围,加大了问责的力度,表明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有利环境

从近年来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发展来看,我们的发展环境的到了巨大的改善,第一,中央高层和有关方面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第二,部分地区的领导干部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第三,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第四,公众和社会舆论形成了强烈的呼唤;第五,相关的配套正在逐步建立。

从上述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中央和地方,不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对官员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极大的减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主要困境

《江淮法治》2010年04期中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剑正出鞘#8212;#8212;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透视》一文分析指出,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主要面临着四大难点:第一,关于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界限不清的问题;第二,配套措施不具备;第三,关于政治风险之忧的问题。第四,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挠问题。

李志明在《试析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症结与对策》一文中指出,由于种种历史的、现实的、文化的、技术的、认识上的原因,使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面临着五大困难和阻碍:其一、相关技术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财产核查核实困难;其二、”官本位”意识浓厚,心理抵触情绪严重;其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主体是否包括其家属的问题;其四,关于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的问题;其五、”三年豁免期”的可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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