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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探析开题报告

 2020-03-29 12: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征收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较早出现的实体条款,它没有因为近年来国有化措施的减少而退出历史舞台,反而随着征收概念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扩张而再度显现其重要地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作为南北矛盾焦点之一,曾有适当补偿原则和赫尔规则的对峙与调和,再到如今无需补偿的东道国外资管制措施与需要补偿的间接征收行为,这些的实质是经济主权之争,即东道国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对外投资国家试图削弱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的斗争。著名的国际法学者沙赫特曾感言:“除了使用武力之外,国际法中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像征收的补偿标准问题那样引起如此多的争论。”而近年来,国际投资法对于征收条款的研究重点已从补偿标准转移到了间接征收。

自1982年与瑞典签订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以来,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发展30多年,是世界上签署该类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中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征收条款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对于间接征收这一问题更是较少涉及,这种现状给中国的投资保护无疑造成了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诉讼,有可能对国家经济主权构成挑战。在国际投资自由化以及间接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下,我国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两种角色。近年来我国经济政策和发展目标发生了转变,导致外资企业暴露了很多社会问题,促使着我国强化对外资的监管措施,这难免会触及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我国海外投资的很大部分流向了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很不稳定,因此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面临较大的征收风险。综上,我国可谓是面临着因政府管制行为被外国投资者指控为间接征收以及被东道国间接征收的双重风险。站在维护经济主权的立场,中国必须对征收条款的规定做出全面考虑,对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重视间接征收问题并增加相关规定。本文将对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进行规则方面的分析、总结,进而对征收条款的未来适用提出一些建议,这对同时作为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中国极具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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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绪论部分论述了国际投资自由化以及间接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下研究我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征收规则的研究现状;其次,论述外资征收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进行规则方面的分析、总结,探究中国在投资争端实践中可能遭受的征收风险及其防控;最后,在结语部分总结研究的实践意义,结合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双重身份,提出对未来我国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有关征收条款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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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7-01-15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8-03-25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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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德】鲁道夫#8226;多尔查等编:《国际投资法原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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