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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可得利益的赔偿开题报告

 2020-03-22 02: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期待利益是指如果没有违约的发声,受害人按照合同本应获取的利益,韩胜男(2008)认为此概念类似于法国民法典上的“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失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可得利益”也可以称为“所失利益”,是大陆法系理论与实务界的用法,故可以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违约可得利益等同于英美法系的结果性损害(闫仁河,2008)。

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知,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利润损失、孳息损失、为消除因违约造成潜在的损失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i支出的有关费用)。虽然《合同法》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具体案例,仍然比较复杂,所以在计算上依旧存有比较大的问题。

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理论渊源,吴行政(2009)对此进行研究后,得出以下结论:合同所有权交易理论的衰亡是可得利益赔偿的产生;古典合同理论革命之前的对价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可得赔偿的程度所起到的决定作用事实上在19世纪之后逐渐衰弱;契约法律约束观念及正以理论和契约自由观念及意思自治理论,以及七月社会观念都与可得利益的赔偿存在理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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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1、合同法中可得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关于合同法中可得利益赔偿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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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8.3.25——查阅相关资料,上传开题报告

2018.5.25——上传阶段性成果

2018.5.31——上传最终毕业设计(论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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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张颖.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1)

[2]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总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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