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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劳务派遣制度的比较

 2024-01-17 09:01  

论文总字数:9621字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劳务派遣制度的起源和立法现状,特别是细致比较了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同点和异同点,并分析两岸立法都存在的立法上的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损害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这两个不足,对这两个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并对劳务派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两岸将来立法的完善有一些借鉴的意义。

关键词:大陆地区劳务派遣,台湾地区劳务派遣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origin and status of legislation dispatch system i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in particular, a detailed comparison of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i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and to analyze legislation that exists on both sides dispatched workers on equal pay legislation, and damages that occurred after the two main deficiencies, lack of these two specific proposals put forward, and the dispatch system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in the hope that future legislation to improve cross-strait there are som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s: labor dispatch, dispatch mainland China, Taiwan dispatch

目录

1 引言 4

2 大陆地区的劳务派遣的介绍 4

2.1 大陆地区劳务派遣的起源 4

2.2 大陆地区劳务派遣的立法介绍 5

3 台湾地区的劳务派遣的介绍 6

3.1 台湾地区劳务派遣的起源 6

3.2 台湾地区劳务派遣的立法介绍 6

4 两岸地区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比较 7

4.1 两岸地区立法的相同点 7

4.2 两岸地区立法的不同点 8

5 两岸地区存在的立法不足 9

5.1 同工同酬问题 9

5.2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主体不明确问题 10

6 对于两岸地区立法提出的建议 10

6.1对解决上述两个立法不足的建议 10

6.2 对两岸地区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全日制用工开始兴起,其中的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迅速。大陆地区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又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并实施。台湾地区虽然在多年前已经公告《劳动派遣法》草案,结果没有被通过。之后,又在修正后的《劳动基准法》确立了该制度。2008年12月16日,三千多名在奇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仅仅以简讯的方式被告知禁止再参加工作,台湾地区再次掀起了对劳务派遣的讨论热潮。

2 大陆地区的劳务派遣的介绍

2.1 大陆地区劳务派遣的起源

2.1.1大陆地区劳务派遣的起因

大陆地区有学者将劳务派遣的起因分为两种,(1)客观主因说,指的是应国际经济和劳务关系的变化和大陆地区经济体制转变的需求,劳务派遣才逐渐发展起来。(2)主观成因说则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达到非正当性利益或非法性利益的目的。其中又分为非正当性利益追求说和非法性利益追求说[1]

但是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持这样的观点:劳务派遣的起因一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出现暂时性用工短缺的困难。二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上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虽然大陆学者很少提及这一部分的原因。但笔者认为,这两个原因才是大陆劳务派遣的主要起因。

2.1.2 地方政府规范不一致

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都会订立行政法规来规范其辖区内的劳务派遣相关人和行为。各地方政府订定的规章,很难形成一致,在大陆地区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各位立法专家又持不同的理论,这就更加加大了大陆地区制定出统一的劳务派遣制度规范的难度。虽然《劳动合同法》及之后的修正的《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粗略的,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理论差距造成规范不一致的问题。这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将来能进一步完善[2]

2.1.3 求职者的需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农民离开土地到经济发达的地区打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工潮”。但因为农村劳动力普遍知识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并且不知道如何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除了在同伴的介绍外,农民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此刻,劳务派遣单位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并且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会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的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升,以使得农民能够快速达到用工单位的需求。现在,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更加的严峻,如果,部分大学生也能加入到劳务派遣行业,这对于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是非常有好处的。

依大陆地区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3月转发的《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调研报告结果上报到全国总工会。结果发现,全国劳务派遣人数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人,且多数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中央企业甚至达到了2/3的员工是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会告诉被派遣劳动者,若其工作表现优异,就会升值为正职人员,但是这种机会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是渺茫的。

2.1.4 大陆地区法规中“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型

大陆地区国务院于1980年颁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的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机构或者中国政府制定的其他机构办理。”[3]

无论大陆地区制定这条规定的本意究竟如何,在未开放管制前,所有外资企业的驻大陆地区代表处或办事处,均需要通过外事服务机构派遣劳动者,而其他企业不得私自与大陆地区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外资机构需要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经过外事服务机构,而这些企业却可以自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解聘,然后继续委托大陆地区的劳务派遣机

构为他们派遣劳动者。当时的外事服务机构就是后来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型。

2.2 大陆地区劳务派遣的立法介绍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大陆地区还没有一部系统性的劳动法规,更没有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相关性的规定均散落在各类的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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