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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研究——由就业协议书引发的思考

 2024-01-16 08:01  

论文总字数:10046字

摘 要

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如商品房认购书,高校毕业生的就也协议等。而我国的法律并未对预约合同的效力,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预约合同的纠纷已经逐渐成为工作的难点,从而导致预约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文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入手探讨预约合同存在的问题,认为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采用必须缔约说,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强制履行,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预约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强制履行

Abstract:The appointment contract appeared in large number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commercial housing subscription book, college graduates also protocol. But our country law does not effect of pre contract liability legislation, make clear, the appointment contract disputes has become a difficult work, resulting in the appointment contract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an not be guaranteed. In this paper, from the nature of the employment agreement that start with 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blems that the appointment contract, validity of appointment contract should adopt the must sign, for breach of pre contract liability shall be enforced,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Key words: Pre —contract,Validity of the contract,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Forced to perform

目录

1前言 5

2预约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5

3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 6

4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7

4.1预约合同效力的主要学理争议及评析 7

5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形式 9

5.1强制履行 9

5.2损害赔偿 10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1前言

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大量的出现,如商品房认购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等。因为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对预约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几个司法解释,从而导致预约合同的纠纷日益繁多。通过对就业协议书性质为切入点,从而对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明确。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将来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事先的协商。在该协议书中,一般包括签订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以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实践中解决就业协议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其法律性质的认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所以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性质,让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化,已成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学说界和实务界有一下几种观点:预约合同说,劳动合同说。可见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而大多人都认为就业协议书是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在我国,学者们普遍认为:预约是与本约相对而言,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负有将来缔结契约契约的义务”的契约,或者说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具有特定内容之契约”的契约。[1]但是我国在现行的立法上,对于预约合同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上对这个概念是认可的。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可以看出,预约合同包括认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一般来看,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预约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首先,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基础上,对即将签定的本约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的结果,符合合同构成的一切基本特征。其次,预约因当事人有效的初步磋商行为而产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具有极强的诺成性,同时其诺成性,对于强制执行因为信赖允诺或协议、道德义务、法律特别规定所产生的债之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

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不是一种特有的物而是一种行为,是以将来成立本约为目的标。订立预约合同希望能够订立本约合同,其中心目的在于行为给付,且给付的防止只能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而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所以在将来签订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主要的义务。第三,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预约为当事人协商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设定的将来订立契约的合意认定,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违反预约中约定的缔结本约或就本约进行磋商的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3]

就业协议书的性质有应该如何认定呢?很多人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但是就业协议书涉及三方主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外就业协议书中并不具有一般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再者,学生尚未毕业,还不是劳动合同的的主体。所以说把就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为劳动合同是存在争议的。

在笔者看来就业协议书是预约合同。首先,从内容来看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毕业后为了在将来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先订立的初步协议。就业协议书签订在正式劳动合同之前,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意图就是希望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能够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本约的成立。其次,一般双方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包括了 (1) 签订协议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当事人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所应应遵守的对应; (3) 有的协议书中还有约定了违约金。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已经具备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包括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订立合同的主体适格,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并且不损害国家以第三利益,则合同有效成立。但是因为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还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要求,对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还未作出明确的约定,还要在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另行磋商。最后,一般就以协议书都是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所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以将来签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另外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成熟,而为了将来签订具体的合同而进行的一种事先约定。

3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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