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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侵权案例来看“通知规则”

 2024-01-16 08:01  

论文总字数:9569字

摘 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称为“通知规则”。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言论自由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理念下,该规则存在欠缺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忽视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网络服务者审查义务过重等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规则原本的立法目的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体现。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通过修订法律和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增加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的具体做法、权利人滥发通知的后果等内容来填补法律空白,确保言论自由与权利保障并重,实现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的效果。

关键词:通知规则,立法理念,言论自由,权利保障,利益平衡

Abstract:Paragraph 2 of Article 36, "Tort Liability Act" is called "notification rules." Under "should be broad rather fine,"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legislative neglect the concept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re is a lack of notification of the rules prescribed content and form, neglect to protect freedom of speech,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to review the obligations overweight and many other issues, which led to the original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rule can not be effectively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Legislators need to update legislation philosophy, through amendments to the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ssued, etc., form and content of the notice content requirements,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specific practices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the right people notice the consequences of junk to fill the legal gaps, etc., to ensure both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protection, network users and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effect.

Keywords:Notification rules, legislative ideas, freedom of speech, the right to security,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目 录

1. 引言……………………………………………………………………… 4

2. 案例引入………………………………………………………………… 4

3. “通知规则”概述…………………………………………………………4

3.1“通知规则”的由来………………………………………………………4

3.2“通知规则”的解释………………………………………………………5

4 “通知规则”的缺陷………………………………………………………6

4.1 缺少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6

4.2 缺少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 6

4.3 缺少关于被控侵权人救济途径的规定…………………………………6

4.4 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6

4.5 只注重民事权利保障,无视言论自由…………………………………7

5. “通知规则”的完善………………………………………………………7

5.1 增加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7

5.2 增加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8

5.3 增加“反通知规则”,给予侵权网络用户必要的救济途径………… 8

5.4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减轻其审查压力……………9

5.5 增加“通知担保规则”,防止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 9

5.6 增加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知采取不同做法的规定…………………… 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1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与社会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网络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给侵权法的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被称为“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过重、权利人滥发通知、被侵权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等问题,本文主要探讨“通知规则”的缺陷及完善问题。

2 案例引入

某知名博主A在某网站发表署名文章声称,娱乐圈某女明星B为争夺主角与导演关系暧昧。文章一经发表,网民议论纷纷,给该女星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女明星B多次告知该网站,该文章所述内容不符合事实,要求删除A的文章。但该网站未予理睬,使得博主A的文章继续在网站存在,名誉权进一步受到损害。随后,女明星B向法院起诉博主A和网站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博主A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女星B,对B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侵权人B应向女星A支付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信,最大程度地挽回名誉权的损失。该网站在接到女明星B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博主A的文章,致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网站提出上诉,称其无法对博主A与女星B的言论做出判断,为了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所以才没有贸然删除该文章,要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网站的上诉理由似乎也有几分道理,根据“通知规则”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超过自身能力的审查义务,这对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尚能做出正确判断,而对于一些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尚且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又怎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正确抉择?

3 “通知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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