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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研究

 2024-01-12 09:01  

论文总字数:10782字

摘 要

当今社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动物致害主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法认为,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是动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我国立法对责任主体的规定尚且存在范围狭隘、不具可实施性等问题。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免责或减轻事由,而声明免责在实践中不具有可实施性。

关键词:动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立法现状

Abstract: The tort the personal damage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is a special type of violations.

Our country law for damage caused by the animal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 The international mainstream view someone or stray animals tort liability subject is animals possess.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to narrow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s still extant, not implementation, etc. The victim"s fault and the third party fault liability or mitigate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can be a reason, and the statement liability shall not implement in practice.

Keywords: trespassing by animals,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responsibility subject, current legislation

目 录

一、引言…………………………………………………………………………4

二、流浪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4

三、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确定……………………………………………5

(一)国外立法对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6

(二)对我国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立法的评价……………………………5

(三)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化梳理…………………………………6

四、流浪动物致害的抗辩事由…………………………………………………9

(一)法定免责事由…………………………………………………………10

(二)声明免责事由…………………………………………………………10

五、案例分析…………………………………………………………………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一、引言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动物的关系日益密切,而如何更好的管理动物以及如何处理动物造成的损害也随之成为人们所需面对的热点问题。为了规范人们对饲养动物的管理,我国各地方相继了出台了动物管理条例。然而,由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疏于管理或遗弃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有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出现在城市的街头。城市流浪动物不断增多,导致疾病传染、卫生环境等各方面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同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而此类侵权案件该如何处理、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投喂者是否该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案例:2012 年 6 月 4 日,居住于北京一小区的居民肖某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某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猫发生厮打。肖某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追赶流浪猫并欲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某,将其抓伤。由于乔某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肖某便向乔某索赔,乔某辩称自己只是出于爱心投喂该流浪猫,并非其主人,拒绝肖某的赔偿要求。[1]

二、流浪动物致害采取的归责原则

关于动物致害问题解决方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见诸于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7条是我国关于动物致害责任承担的原则性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过错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2条则特别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1条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是我国饲养动物致害的相关规定中的例外规定,由于动物园的特殊属性对动物园单独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纵观我国有关动物致害的规定,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动物致害问题是合理的。在实际案例中,动物不具有意识是动物致害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所以,法律即要求动物的管理人和饲养人对动物的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义务,他们实施严格责任原则,以最大限度保证他们履行自己饲养动物时的注意义务,预防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况且,制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的绝对保护。

三、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确定

流浪动物,是指动物在脱离人的占有之后,未恢复天然状态又没有处于他人的管制之下,四处流浪的动物。[2]流浪动物的产生多是由于所有人、占有人的抛弃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因为饲养人、管理人疏忽导致动物逃逸、走失而无家可归。在这里我们可以将《侵权责任法》第82条提出的“遗弃、逃逸动物”理解为本文所说的流浪动物。

(一)国外立法对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规定

早在罗马就已经有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规定,罗马《十二表法》第8表第六条:“四足动物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把它投偿于被害人或赔偿估定的损失。”[3]罗马的这一条文后来也被著录于查士丁尼撰写的《法学阶梯》。《罗马法》第141条规定:“被抛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失、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4]当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多数国家的立法主要将流浪动物致害的责任主基本体界定在了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中。英国判例法是这样规定的,丧失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如果可以确定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告之物,虽然该动物已恢复其天然状态,被告仍应负责。[5]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走失或者逃脱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6]

通过以上各国动物致害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在流浪动物致害的问题上,责任的承担主体被限定在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之中。之所以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积极履行自己对动物的看管义务、加强对动物的约束管理以此来有效避免侵权损害事件的发生。如果由于流浪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消极对待自己的义务导致动物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就自己的过失行为负相应的责任。在现有的实际案例中,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疏忽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是动物致害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的管理失误导致动物失去人为约束和控制,成为流浪状态。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让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主动遗弃动物或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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