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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情往来与受贿的法律界分--兼及政府工作人员人情往来的法律规制

 2024-01-11 08:01  

论文总字数:9971字

摘 要

人情往来与受贿没有严格的法律界碑,我们通过分解比较法和综合分析法两种方式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法理分析,得出他们的区别从而划清界限。同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重点,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吸收和借鉴他们的相关规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来完善对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人情往来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人情往来;行贿、受贿;法律界分;法律规制

Abstract:Social and bribery, no strict legal boundary tablets, we have two ways by decomposition of comparison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th legal theory analyse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so as to draw a line. With emphasis o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Germany, at the same time,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outside the system, to absorb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ir rules, from the aspect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to perfect of our country government workers social legal regulation.

Keywords:social , bribery, legal boundaries, legal regulation

目录

1引言……………………………………………………………………4

2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定义………………………………………………4

2.1人情往来与受贿的词源考察………………………………………4

2.1.1人情词义考………………………………………………………4

2.1.2受贿词义考………………………………………………………4

2.2人情往来与受贿的法律解析………………………………………5

2.2.1人情的法律解析…………………………………………………5

2.2.2受贿的法律解析…………………………………………………5

3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限分析…………………………………………5

3.1分解比较法…………………………………………………………5

3.2综合分析法…………………………………………………………6

4 域外制度考察…………………………………………………………7

4.1美国的制度规定……………………………………………………7

4.2日本的制度规定……………………………………………………8

4.3德国的制度规定……………………………………………………8

5 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人情往来的法律规制………………………9

5.1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9

5.1.1完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体系,适当地运用资格刑……………9

5.1.2适当前置贿赂犯罪构成条件,改变防线滞后的欠缺…………10

5.1.3引入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改善刑事立法技术…………………10

5.2 严格执法,增强刚性执法……………………………………… 10

5.3 司法实践中杜绝腐败,严格司法………………………………11

结 语……………………………………………………………………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14

1 引言

自从十八大召开之后,中共中央开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案件,紧跟时代步伐,纪委监察部专门开设了纠正“四风”的举报直通车,让人们更加简便地进行各方面的监督。在中央先后曝光的贪腐案件中很多犯罪分子都是一个“温水煮青蛙”的过程,从“礼金”、“红包”的收受开始一步步进入贪污的深渊。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都将指控的受贿辩解为“人情往来”,称“给我送钱的,都是我的熟人、朋友,都是处出于对本人和家人的关心”。不少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为名,收受他人巨额财产,从感冒住院到娶妻生子,从结婚纪念日到孩子考上大学,都成为钱权交易的契机。在“人情往来”上,因为从未明确人情往来与受贿交易的界限,以致部分官员在这一问题上犯下错误,为此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收送礼品行为的法律规制,明确人情往来与受贿的法律界分,完善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人情往来的法律规制,树立人情与受贿之间的法律界碑,从而从根源上有效治理受贿行为。

2 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定义

2.1人情往来与受贿的词源考察

2.1.1人情词义考

在汉语中人情一词具有相当广泛的含义,最早的意思为“人的感情”,语出《礼记·礼运》:“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庄子·逍遥游》中有所谓“大有径庭,不近人情焉”之句,意思是指人之常性。其它有作“人与人的情分”之解的,如陆游《舟中口占》:“业力顿消知学进,人情愈薄喜身轻”;有作“人情往来物”解的,如杜甫《戏作·俳谐体谴闷》:“於菟侵客恨,米女作人情”;还有作“世情、人心”、“应酬往来”、“情面交替”[1]等解释。

2.1.2受贿词义考

受贿罪,古称受金罪,最早由战国法学家李悝在《法经、杂律》中提出,意指接受贿赂,是我国各个朝代一直重点防范、打击的腐败行为之一。唐朝 ,元稹《王迪贬永州司马制》:“王迪为官吏不廉,受贿六十余万。”;郑观应《盛世危言·廉俸》 :“倘有章程玩忽,贻误政事,徇情受贿,越理取财,一经揭发,从严查办。”

2.2人情往来与受贿的法律解析

2.2.1人情的法律解析

“人情往来”在法律上是指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或家庭与其他人或家庭基于社会正常交往而发生的具有经济关系的往来。这里的“人情”可以理解为“人世之常理、情理”,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风土人情的国家,其中一种表现相互之间亲密关系的形式就是礼尚往来,国家公职人员也不能免俗。“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应该把正当的礼尚往来规定为犯罪,而造成社会文化与法律相冲突。

2.2.2受贿的法律解析

受贿指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取利益并从中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受贿的本质在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他人提供物品是为了回报为其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关键是看收受财物与请托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2]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2款,第388条对受贿罪的主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他一些行为都做了详细讲述。

3 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限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与受礼的界限问题,一直是司法认定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对此,除把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外,还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明确二者的界限。

3.1分解比较法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比较分析中找出受礼与受贿之间的不同点,即将他们之间的界限加以区分。

  1. 从受礼和受贿的主体来比较分析。(1)二者的动机和目的不同。送礼者所送财物是无偿的,不需要回报,这是基于亲友情义的行为。行贿者是因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或有某一方面的利益需求,而向受贿者赠送财物,以换取受贿者借用职务便利来帮助解决困难或谋取利益,是一种需要回报的有偿行为。(2)受贿者和受礼者对所送财物意义的认识不同。受礼者是因相互间情义、互相帮助,或是进一步加深感情,明白所送财物是基于亲朋好友私人感情而接受的。受贿者是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所送财物是因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或出于某种利害关系。

第二,从受贿和受礼的主体之间关系来比较分析:(1)二者的性质不同。受礼者与送礼者的关系属于私人情感关系,主要是亲戚、朋友或具有其他特殊关系。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划定亲朋好友的界限是个无从把握的难题,需要将法律条文的规定与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此原则,亲朋好友应该在特定的法律范畴之内,而所以该界限的划定要宽、窄得当,适用性强。由此,经总结分析,从严掌握,我们划定亲属的界限范围为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好友可以是同学、同事,可以是网友、驴友,也可以是相互有感情的人。我们划定好友的界限:一是得到群众公认的朋友关系;二是拥有一定事实证据能够证明朋友关系。行为人之间其实是权钱交易关系。(2)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者与送礼者是以情感为基础,通过送礼行为来加深情感,并无其他具体目的。受贿者与行贿者是以受贿者的职务、权力为基础,通过赠送财物来达到一定的目的。(3)二者存在时间不同。受礼者与送礼者的关系是长期性的,不会因外部事物的变化而变化,一般存在时间较长。受贿者与行贿者的关系相当于市场交易,一旦双方达到目的,这种关系就归于灭亡。

第三,从客观角度对受礼与受贿进行比较分析:(1)二者公开程度不相同。送礼与受礼的过程可以在公共场合下进行,但受贿却永远是隐蔽的。(2)二者发生时间不相同。前者多以某一日期为依据,多发生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家庭要事的时候,而后者多以处理事情的过程为依据,多发生在谋取利益前,谋取利益过程中,或取得利益后等三个阶段。(3)二者涉及的财物数额不相同。大部分情况下,前者较小,后者较大。(4)二者为对方获取利益的方法不相同,大部分情况下,送礼者是无偿行为,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者是以收受财物及其数额的大小作为标准,为行贿者谋取对价的利益。[3]

3.2综合分析法

利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将受礼与受贿的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借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获取利益而收受了财物的,既不能仅仅简单地从法条的形式规定上来理解,也不能从主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上来理解,应该把两者相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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