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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适用

 2024-01-10 09:01  

论文总字数:9961字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的普及,电子商务合同在经济贸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本文将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生效、违约责任及救济与传统合进行对比,梳理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出现之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探讨其如何更好的适用《合同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Abstract:With the popularity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computer technology, the frequency of e-commerce contracts appear in increasing economic trade. This article will compare with traditional contract in entering into effect, becoming effective and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ombing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in the e-commerce contracts and from reality 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apply "Contract Law."

Keywords:E-commercial contract,Contract law,The offer,An invitation,Promise

目 录

1 引言 6

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6

2.1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 6

2.2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8

2.3 电子商务合同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9

3 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 10

3.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 10

3.2 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地点 11

4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 12

4.1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归则原则 12

4.2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救济 13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引言

2013淘宝天猫商城“双11”交易额为35019000000元,这一销售业绩再次令世界震惊。20世纪以来,因特网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以互联网为电子商务平台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交易的社会形态。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在世界各地的经济贸易中,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基于用户/服务器应用的方法,买卖双方通过不见面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实现消费者的上网购物、在线电子银行支付和商家间的网上贸易以及各种金融活动、商务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型活动的一种与传统模式不同的商业运作模式。[[1]]也有学者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是这样定义的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应用电子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交易协议。”[[2]]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电子商务阵营中,电子商务合同在此类贸易活动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甚至是极为重要的角色。

在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中,《合同法》处于最最基础的地位,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同法地位也不例外。但是电子商务合同采取了电子数据和数据电文的表达方式,使其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具有较大差异,下面笔者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生效、违约责任与救济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这几个合同订立的关键问题因其电子商务合同虚拟化、电子化的特点在适用《合同法》时我们要注意到特殊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1.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要以订立合同为意图; 第二,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明确; 第四,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自愿接受受该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承诺后要履行该要约的内容,否则要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要约邀请,也被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其他各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其他各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往往是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其约束。

在传统的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相对容易判断,但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就很难区分。那么如何判断呢?我们从三种付款方式进行讨论。第一种付款方式是在线支付,线下发货 ,这也是我们平常网购当中最常用的交易方式。当你在网购某种商品时,页面上显示很多该商品的信息,那么这可以认定为要约吗?笔者认为,我们平常购买商品的情形下,这显然是要约。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在你点击准备购买时,可能有许多人同时在点击购买,当你点进去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没货了。如果认定是要约,那么商家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商家而言显然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合同法》促成交易这一原理。所以购物时页面上显示的商品如果是实物,即使该商品明码标价我们也只能认定为这是要约邀请。第二种付款方式为在线支付并在线下载,适用于数字信息产品,如下载某个需要支付费用的软件,此时在网页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如果在购买该商品页面上显示出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的最基本要素,并且我们可以在线下载,那么应该认定为是要约。因为你购买的是一种信息的使用权,不存在售完没货的问题。第三种方式是货到付款,线下交货。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如果你点击并确认购买可以认定为要约。

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商品广告这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这是一个有争议而又很重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在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看成是要约邀请,理由是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3]]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平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该广告的发出者本质上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即使该广告是一般的广告也应该被认定为要约。[[4]]在现实中有几个很典型的案例:2009年,戴尔公司在中国台湾官网销售的几款产品价格标错了,但其仍想按照以往的价格发货,相关部门对戴尔进行了处罚。部分消费者也将戴尔起诉至至法院,最终戴尔败诉;亚马逊中国在2009年、2012年发生过与戴尔类似的价格表错事件,消费者对其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十分不满。[[5]]上述公司虽辩称合同尚未成立,但最后还是败诉并履行了合同。上述两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就是网站上挂出的广告等相关交易信息到底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这两个案例是活生生的例子。要约与要约邀请到底如何区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首先如果广告发布者声明对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的合同责任或者声明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等,表明发布者本质上不想与他人订约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所以在此情形下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其次,要根据商品信息的具体内容,判断网上的广告信息的确定性,是否有合同的基本条款等来确定该广告是否是要约。因此,笔者认为要区分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还得从《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答案,该标准依旧是:(1)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具体;(2)当事人有无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意图。这与刑法中定何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判断方法有点类似,即主观上是否有直接订立合同并受此约束的意图,如果没有那最多只能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者什么都不是。若主观上想订立合同并表示接受该要约的约束则再明确客观上该要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若该要约不具备一般的主体、标的、数量等基本要素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想表明发生某种法律关系;若具备基本要素则可以认定为要约。所以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

    1.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之时要约才能生效。对于电子数据来说,接收人有指定的系统进行接收的,当电子数据首次进入该特定系统之时,才能算作是到达;在没有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情形下,到达的标志位该电子数据第一次进入接收人的和系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此的规定与我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可以看出关于要约生效的相关立法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谁来证明“特定系统”这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有待于在今后制定特别法或者修改合同法时作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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