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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罪刑法定原则

 2024-01-09 08:01  

论文总字数:10545字

摘 要

清末修律基本实现了中国古代到现代的法制体系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开启了刑法现代化之旅。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这两部法典都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清末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评析,从中得出清末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启示,体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一脉相承。

关 键 词 : 清末,罪刑法定,原则,启示

Abstract: The late Qing Dynasty basically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from the modern to the ancient,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opened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trip.The late Qing Dynasty"the current criminal laws of Qing Dynasty"and"the new criminal laws of Qing Dynasty" the two laws are the refle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legality and obtain modern enlightenments from it,description of ancient laws and modern laws are come down in one continuous line.

Key words: the late Qing Dynasty,legality,principle,enlightenment

目录

1 引言 4

2 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4

2.1 历史渊源 4

2.2 理论渊源 5

2.3 内涵界定 6

3 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刑律中的体现 8

3.1《大清现行刑律》 8

3.2《大清新刑律》 8

4 清末罪刑法定原则的评析 10

4.1 积极意义 10

4.2 实际效果 11

5 清末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启示 12

5.1 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12

5.2 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民权利 12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罪刑法定原则是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不是我国本源的法律思想。清朝末期修律突破传统,引入罪刑法定等先进思想。虽然罪刑法定原则是个舶来品,但对当时腐朽的,不仁道的法律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清政府也开始进行一些法制改革,罪刑法定原则对清末刑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也对我国现代刑法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2 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2.1 历史渊源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封建社会,皇帝是最高权力集中者,集权力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罪刑法定原则几乎不可能成为我国的指导思想,从而我们要从国外的法律文化中去寻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源头。

理论界通说认为,1215年约翰颁布的《自由大宪章》39条可以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初在法典中的体现,其中明文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1]理论界普遍认为,这一法律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的法律渊源,它包含着公道的审判是通过适当的法律来进行的意思。

直到启蒙思想运动后,罪刑法定原则才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在这个时期达到了鼎盛,逐渐打破封建传统社会中肆意断罪的局面,对各国的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法国《人权宣言》中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显然,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对该法律原则有着无可厚非的根基作用。贝卡利亚是最早明确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思想家,他在它的著作中提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2][2]不过第一次明确使用“罪刑法定原则”这一专业术语是近代刑法家费尔巴哈,他在他的著作《刑法教科书》中作出了经典的表述:“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罪。”并强调指出:“依据刑事法律规定进行科处,法律无明文规定就没有处罚。他使罪刑法定原则从朦胧变得清晰明确,在各国法律制定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对现代刑事法制有着指导意义,因而罪刑法定原则越来越受到世界更多国家的关注,成为最有生命力的原则。

2.2 理论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学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中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刑法界泰斗马克昌主张: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马克昌先生的主张则为法学界的通说。

2.2.1 自由主义思想

启蒙思想家对自由主义的论述有很多,但他们通说认为自然法对自由主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洛克作为典型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对古希腊的自然规律的思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值得一提的是,人权、平等和自由是自然法思想中的终极价值目标。在这些价值目标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是自然法的中心思想,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民是自由的,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要成立国家,做国家的主人,保障自己的公民权利。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而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擅自断罪,侵犯公民权利。为了让人民建立国家时的初衷可以得以实现,就必须要限制国家的刑事立法权。”[3][3]因此,犯罪行为、刑罚种类都需要法律预先设定。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启蒙的自由主义的中心思想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有重叠之处,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因此,启蒙自由主义思想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2.2.2 三权分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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