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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

 2023-11-03 08:11  

论文总字数:9948字

摘 要

目前,在动漫角色的权利确认方面,学术界主要存在如下学说:形象权说、公开权说、形象公开权说、商品化权说。基于对动漫角色独立性与特定性的考虑,动漫角色理应属于一种独立作品,即其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在动漫角色版权保护上,我国主要通过制定《商标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建立动漫角色版权保护委员会等方式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此,为了对动漫角色进行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应当从著作权法的角度,通过设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对动漫角色版权进行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动漫角色 版权保护 侵权认定 商品化权

Research on issue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omic characters

wangdanlei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At this stage, there are still many controversies i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s of animation characters in China. There are also many academic theori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mainly including: the right of image rights, the right of publicity, the right of publicity of images, and the right to commercialization.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and specificity of the anime character, I believe that the anime character is an independent work of copyright, that is, it can enjoy the copyright alone. At present, China has passed the Trademark Right Law, Patent 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in the copyright of animation characters, as well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Committee for Animation Characters for protection, but the Copyright Law did not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opyright of animation characters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protected by establishing the right to commercialize animation charact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Key Words: cartoon charact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infringement Merchandising right

目 录

引 言 1

一、动漫角色的权利 1

(一)动漫角色的内涵 1

(二)动漫角色的组成要素 2

(三)动漫角色的权利确认 2

二、 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法治现状 3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3

(二)动漫版权保护委员会的成立 4

(三)动漫角色版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

三、 我国动漫角色法律保护的建议 5

(一)商业侵权的认定 5

(二)商品化权的构建 6

结 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引 言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信息技术已经深入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动漫产业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够对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直接的影响。在2005年公布的“米老鼠”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葫芦娃”角色造型著作权案以及2015年以来多起“哆啦A梦”卡通角色版权保护的案例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近年来,许多作品中的动漫角色通过电视、电影等多种方式生动地呈现在公众面前,经过一段时间后,许多角色造型便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过商业利用后便带来了较大的商业利益。在巨大的商业价值的背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围绕角色造型的使用所引起的权利纠纷,如何让角色权利人更好的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国立法和法学工作者面前不可避免的问题。动漫作品的保护,其最重要的在于对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即“动漫产业说到底是种形象产业”。[1]那么,什么是动漫角色?动漫角色是否应当独立于作品进行保护?应当通过怎样的途径方式进行保护?

一、动漫角色的权利

(一)动漫角色的内涵

1、动漫的含义

动漫是一个新时代的合成词,在其他国家的语言中很少被运用。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动画以及漫画,特别是故事性漫画的利用日趋紧密,为方便使用,人们便将两者取其一,合为“动漫”一词。

  1. 角色的含义

“角色”一词,可知的最早的出处是由拉丁语rotula衍生而来的,首次提及相关概念是在德国社会学家格奥尔·齐美尔的学术著作《论表演哲学》中。[2]部分学者对角色的定义是:“以有形形式,在电视、电影等中出现的人、物等”。[3]笔者认为,此处对于角色的定义过于狭隘,不能全面对其内涵进行高度的概括,实不可取。

笔者认为,角色应包括虚拟角色和现实角色两个部分,两者不可缺其一。同时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4年12月发布的报告“CHARACTER MERCHANDISING”中对于“character”的定义。此处便是本文研究“角色”的重要基础。

  1. “动漫角色”的内涵

与“动漫角色”含义相似的名词有“动漫形象”、“卡通角色”、“卡通人物”等。

由于受到不同学说的影响,不同的名词对于“动漫角色”的诠释和定位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动漫角色是由作者以有线条画创作出来的角色,包括现实与虚拟。其商业化,就是指对相关公众所认同的角色的必要人格特征进行开发利用。

  1. 动漫角色的组成要素

动漫角色具有特定性,其需要通过哪些因素被公众识别,这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个性特征、情节和反应三个部分构成一个虚拟角色形象。[4]笔者认为动漫角色的组成要素也援引虚拟角色的部分组成要素,但是反应是情绪性的因素,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环境下,面对不同的对象,角色可能拥有不同的反应,即具有不可控性。因此,笔者认为动漫角色的组成要素分别是姓名、外貌、性格,其中主要是外貌。

  1. 动漫角色的权利确认

权利的保护在于权利的确认,这是亘古不变的。对于任何一个可能被法律确定或被学术界统一界定的权利在确定之前,权利的存在、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以及权利的保护等问题总是争论不一的。而动漫角色作为一种新时代的产物,其权利当然也是一种尚未定型的概念,对其的学说也是各不相同的,本文则是从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动漫角色权利的内容进行分析。

  1. “形象权”说

在我国国内早期,形象权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由北京大学教授郑成思教授,他被称作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在他的著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中提到:动漫角色主要包括“真人、虚拟人、动物、人体的形象等”。而动漫角色权利便是“将以上这些形象用于商业使用的权利的统称”。[5]此学说对于后来动漫角色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许多学者也以此为基础进行动漫角色的研究。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只有与真实人物的形象相关权利才能被称为“形象权”,其主要是指“个人对其形象进行商业价值利用的权利”;[6]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形象权主要是指“人们对自己拥有的身份进行商业性使用、利用、开发的权利”。[7]

  1. “公开权”说

公开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因受到国外“公开权”学说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杨立新教授的主张,是将动漫角色相关的权利问题纳入“公开权”学说的范畴进行研究。其主要内容认为,动漫角色属于公民对自我角色以及创作角色的拥有、保护、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是公民自身就拥有的,无需加入其他权利范畴进行保护。

  1. “公开形象权”说

在形象权说与公开权说两种学说的影响下,我国国内有部分学者提出“公开形象权”的概念。该学说认为,动漫角色相关权利内容是指合法权利人或者使用者主要是利用动漫角色的社会知晓程度获取利益的,建立这种知晓度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其实,这三种看似各不相同的学说,其主张都是围绕“角色”的权利而展开的,由于受到中外法律文化的影响而造成这其中的不同。

  1. “商品化权”说

商品化权可知的最早是始于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案。我国国内有学者提出“商品化权”的概念始于上世纪末,对角色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新的解释。对于后期动漫角色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的部分学者对“商品化权”的定义是,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虚构人物或者动物的形象或名称,以吸引消费者,增强购买能力。商品化权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进行了扩充解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4年发布报告中,将其诠释为“角色的权利人对角色的特征进行二次利用,使该角色与商品相联系,让公众因对该角色的认同而购买商品”。[8]本文采用的是“商品化权”的学说,笔者认为对于动漫角色的版权应通过设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保护。

  1. 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法治现状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的产生由客观经济物质条件所决定,法律随着经济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发展,法的价值的演进也随着法本身的发展而变化。动漫角色日益商品化,给权利人和商家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带来了各方利益的分配问题。这时,就需要法律对各方利益即将产生的冲突以及已产生的冲突对其进行调整。

  1. 我国的立法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对于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均没有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定。对于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依附于这种角色作品的版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在形式上确实对于动漫角色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从实质层面看,就是在使用传统的版权理论解决新的版权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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