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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2023-11-02 03:11  

论文总字数:8593字

摘 要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逐步上升,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方式越来越受重视。但我国的《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依旧存在着诸如对孳息、自然增值等含义的界定并不清晰等问题,这极大地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对缺陷的成因分析以及对夫妻财产归属的建议等方面来探究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归属这一课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自然增值;婚前财产于婚后利益之归属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marital property before marriage

cuiyuanyu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A couple"s prenuptial proper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With the gradual increase of divorce rate in the current society,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after divorce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ut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s "marriage law" in this regard is not perfect, still exist such as fruits, natural appreciation of the meaning of the definition is not clear, this greatly harm the marriag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how to belong to the subject of marriage before marriag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defects of marriage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auses of defects and the Suggestions on the ownership of marital property.

Key Words: pre-marital property; community property; fruits; accretion concept of income; the property of a premarital property that produces benefits after marriage

目录

一、引言 3

二、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缺陷 3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3

(二)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4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4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5

三、对上述缺陷的成因分析 5

(一)未明确明确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5

(二)未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 6

(三)未体现夫妻协力原则 6

四、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归属问题之建议 7

五、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一、引言

在现代生活中,男女双方因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而选择结婚并由此而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随之也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为了确保夫妻二人在婚后的美满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专门设立了用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归属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重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离婚而引起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处理夫妻财产案件我们常将本案中要处理的财产划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但这两种财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单纯地以婚姻的成立作为划分标准,而渐趋向于复杂化,这也对我国的《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属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对缺陷的成因分析以及对夫妻财产归属的建议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二、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缺陷

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约定财产制等作了规定,但从现实生活中在司法中的具体应用来看,此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并且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很难被应用。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部分规定的界定并不明确,对此想做如下探讨:

第一,夫妻各自因荣誉而得到的奖金问题。奖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工资形式,是对工作者在生产工作中超额劳动所给予的一种物质报酬。广义的奖金包括工厂的效益奖、计件的超额奖、机关的经费结余奖以及年终奖等等。本文所提的奖金主要是指狭义的奖金,如公民因见应当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的奖励,又如公民因获得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等称号所得到的奖金,这类奖金都是公民因其荣誉所获得的,与之人身密不可分,有着特定的人身性质,不认为应当归属于共同财产。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奖金的性质,按其性质而对其之归属进行划分。

第二,夫妻各自因知识产权而取得的收益问题。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但是该双重属性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人对智力成果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性质。财产性表征所有权人能拥有该知识产权带来的财产利益,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必然能带来财产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收益是不同于其所有权中的财产性利益的。比如著作权具有财产性,著作权本身是一种财产,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带来财产收益[1]。除非有其他约定,在一般情形下,知识产权收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收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以,婚姻法对于婚后知产的收益应当加以区分开来,若笼统地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二)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实行的[2]。根据我国几千年的传统和具体国情,在双方结婚时,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夫妻间的财产进行划定是有可能的,毕竟可能仅仅当作一个形式。但在双方感情浓蜜时,要求其“白纸黑字,签名画押”对夫妻间的财产做一个协议,是很少见的,这样做甚至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显然得不偿失。但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需要离婚时,口头约定却是无效的,法律是不会认可的,或者说即使有效也可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也是现实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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