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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超“目录”医疗费用的责任主体 --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分析

 2023-08-21 04:08  

论文总字数:11110字

摘 要

抽样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工伤赔偿纠纷民事裁判文书 43份,梳理分析相关数据分布情况、职工申请超出工伤赔偿类型和工作单位抗辩理由、法院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得出我国现行工伤赔偿制度中的超出工伤赔偿目录部分责任主体不明、工伤保险透明度不高以及工伤赔偿体制等存在不足,应从建立明确承担主体、透明工伤保险制度及名单、完善工伤赔偿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制度。

关键词:民事裁判文书、超工伤保险、承担主体

Responsible subject of super "catalog" medical expens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Han Keke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 Huai"an 223001, China)

Abstract: Sampling and analyzing 36 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of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disputes in China"s refereeing documents network, combing and analyzing the distribution of relevant data, the application of workers over the type of compensation for work injury and the defense reasons of the work unit, the reasons for the court"s judgment and the results of the judgment, and the current compensation for work injury in China. In the system, the part of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s unknown, the identification is unknown,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is not high. The legal system for compens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in China should be perfected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clear-cut subjects, transparent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systems and lists, and improvement of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work-related injuries.

Keywords: civil judgment documents, super-injury insurance, commitment subject

目录

一、引言 1

二、样本分析 1

(一)相关数据分布概况 1

(二)职工申请数据分析 2

(三)用人单位抗辩理由分析 2

(四)法院审判理由及审判结果分析 3

三、我国现行工保险伤医疗赔偿法律分析 4

(一)超出工伤赔偿目录部分责任主体不明 4

(二)工伤保险透明度不高 5

(三)超工伤赔偿制度不够完善 5

四、我国工伤医疗制度的完善 6

(一)明确工伤医疗超出部分责任主体 6

(二)提高工伤保险透明度,加强监督 6

(三)完善超工伤赔偿制度 7

参考文献 9

附录:裁判文书 1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带动我国各大小用人单位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职业种类和工作类型的增多。但伴随着这些的是在工作中的工伤危险几率也随之提高。为了保障职工依法尽快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措施发展,加快职工生理康复,分担职工由于工伤而带来的家庭工作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在2010年修改更新后一直沿用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助力,保障了职工的工伤医疗救助,分担了用人单位在面临职工工伤医疗情况下的压力,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的部分工伤救治超出我国的医疗保险目录的情况。针对于救治受伤职工所花费的医疗项目和药物超出我国公司工伤医疗保险项目这一情况,我国各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和说明,令我影响深刻的就属于浙江省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它及时表述了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范围的费用是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笔者个人认为该条例所确定的处理方式是现阶段比较完美的,而且这被大多数法院采纳,也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只是,由于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各地区针对超出工伤医疗项目的费用规定不一,每年由于超工伤赔偿而引发的诉讼依旧产生。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为关键词,选择“民事案由”,搜索裁判文书后抽样选取了43 份民事裁文书,以此为样本分析我国事业超工伤医疗赔偿的责任主体。

二、样本分析

(一)相关数据分布概况

从抽样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来看,全国已经有43份民事诉讼审判文书,其中近二分之一为二审文书。从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的起诉及上诉比例分布上看,以职工起诉及上诉占了案件的大多数。在职工工伤赔偿的起及上诉中,争议焦点均集中于职工为治病而花费的超出工伤医疗规定目录的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起诉及上诉中,用人单位的意见集中于职工在治病时花费的超出医疗部分并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应该由职工自己承担。由此,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职工为治病而花费的超出工伤医疗规定目录的治疗费用的承担方方面的分歧。以下是笔者所抽取的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案件审级、时间分布图。

时间 审别

一审

二审

总计

2013

4

0

4

2014

5

7

12

2015

1

2

3

2016

4

3

7

2017

5

4

9

2018

4

3

7

合计

23

20

43

图表 0‑1超出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纠纷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抽样数据分布

(二)职工民事请求数据分析

抽样43份民事裁判文书中,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是属于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情况。在这些判决文书中,职工所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要求用人公司替自己承担治疗自己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尤其是超出工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因为职工在受工伤后一般都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和经济负担,为了减轻自己家庭负担,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所以职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只要与用于单位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就会申请要求用人公司支付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部分。一般来说,只要出现职工因为工伤医疗而花费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部分而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职工都会提出由用人单位承担自己支付的超出工伤医疗目录部分。所以在这儿就不用举例子用以作证。

(三)用人单位抗辩理由分析

1、超出部分应该由职工自己承担

这一部分我个人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用人单位完全拒绝承担职工所有的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对于使用超目录的医疗物品,用人单位只接受法律规定工伤医疗保险目录的上限金额,对超出的部分拒绝支付。

首先是完全拒绝的情况。这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没有明确表明超出部分应该由谁来承担而提出的抗辩。比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5民初807号民事裁判文书中用人单位就是基于此而提出异议,表示职工花费的医疗费中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部分应该由职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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