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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法理阐释

 2023-08-05 06:08  

论文总字数:9220字

摘 要

:目前,世界各国将经济、政治、文化的特色与本国内部的各种机制相融合,发展形成国会监察、行政监察和独立监察三种模式。我国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相比而言,属于独立监察的模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关,与国情密切相关,其目标是对执行公职的人员的行为进行全面覆盖的监督,使得行政、司法力量有机融合,成为合法又合理的监察手段。国家监察机构如何高效运转,如何分清监察机关在内部权力上的配置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么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的相互作用就是主要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相比较于形式上的监察机关,我国更多需要的是监察机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国家机构,内部权力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wer Configuration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Wu xiuxue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At present, according to the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integration of various mechanisms within the country,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have developed into three patterns, including Congres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Compared with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China belongs to the mode of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supervisory committee,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basic 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Its goal is to oversee the overall coverage of the conduct of public officials, so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forces are organically integrated and become legitimate and reasonable monitoring means. How to operate 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organs efficiently and how to distinguish the internal authority of the supervisory organs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power,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disposal right is a major aspect of the main contradiction. Compared with the formal supervisory organs, what our country needs more i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onitoring mechanism.

Key words: supervisory commission, supervisory powers, 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l power

目 录

一、 我国监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

(一)监察制度的源起 1

(二)监察制度奠基于近代 1

(三)新时代监察委的设置 1

二、 监察委在国家机构中的法理定位 2

(一)与西方议会制度下的监督比较 2

(二) 监察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理关系 2

(三) 监察委与行政机关的法理关系 2

(四) 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法理关系 2

三、国家监察权的法理设置 3

(一) 监察权的属性判定 3

(二) 监察权的蕴含 3

(三) 监察权运行机制 4

四、国家监察制度的价值启迪 5

(一)外在价值视角:权力制约与效率 5

(二)内在价值视角:人权保障 5

结 语 7

参 考 文 献 8

致 谢 9

我国监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监察制度的源起

从我国古代组织的历史发展来看,自古以来,王权统治下的官僚制就存在着监察制度,科举制度、厂卫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历史的缩影。这些制度在功能上与目前的监察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西周时期,权力监督的意识开始产生;秦朝时分别建立了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掌管着行政、军事和监察三大权力[1],御史大夫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监督制约丞相的权力,一方面防止其违法滥权,另一方面化解危害王权的危机;唐朝设立了御史台,负责权力的监督,这主要是继承并发展了隋朝的监察制度;明朝时期的都御史是皇帝设在都察院的长官,其主要职责就是直接行使监察权并其权力还受都察院的管辖[2]

(二)监察制度奠基于近代

近代出现的监督制度对我国监察委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孙中山先生认为,在国家权力设置中,国家政权的主体框架应该是五权宪法,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增加考试权、监督权,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3],强调监督权在西方权力议会制度下又是另一番景象,我们的监督权克服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带来的现实弊端。《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和《参议院法》明确规定了参议院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并首次在根本法中规定监察制度。[4]可见,五权宪法提及的监督权是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原型。

(三)新时代监察委的设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部署展开,这是以防权力滥用,权力的有序运行是十九大要求,更是人民的要求。我们知道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就是要让中央与地方加强联系,相互监督。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加速阶段,设置更多的地方监察机关有利于集中使用反腐败力手段,加大反腐力量;有利于办案流程的简便与优化;尤其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于监察委取证后提供的物证、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检察院也不需要再重复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监察委员会”作为新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一节,与检察院、法院平行,表明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分为国家监察委和地方各级监察委,上下级监察委是领导关系。这样的配置对于形成一个有序的监察体制非常关键,也是现实的一步。

监察委在国家机构中的法理定位

(一)与西方议会制度下的监督比较

西方的监督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即社会公共意志对公权力的制约,议会作为公共意志的表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监督政府的活动。监督在西方意味着了解有关情况,有权调查行政机构的行为,有义务进行报告,并向全国汇报,发起公共辩论优先权[5]。在西方监督制度下,监督包括多种目的,而我国监察委员会设立目标很明确,就是以反腐败为核心,因此,在性质上西方的监督制度与我国的监察制度有在根本上有不同。

  1. 监察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理关系

国家对相关权力的配置、重整、协调与发挥是《监察法》的应有的内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行政制度与司法制度。因此监察委在总体结构上没有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拥有的调查权,在一定程度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调查权制度相似。国家监察机构的调查权针对的是公权力的腐败行为,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调查则不限于此,并且它是临时的辅助性机构,不仅如此,为了实现机关效能,其还可以将涉及公权力腐败行为的调查专属配置给监察机构。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并没有具体法律来明确其组织、权限和程序,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国家监察机构是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国家监察机构则必须通过《国家监察法》来予以具体明确。

  1. 监察委与行政机关的法理关系

监察委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监察体制改革也只是党领导下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监察委的地位是跟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监察委绝不是一个党的机构也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因此,中央设立监察委员会,是“一府一委两院”的重大突破。

  1. 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法理关系

监察委行使一部分司法机关的职权,但却不是取代司法机关,而是为了机构内部权力整合的必要性而行使一部分权力,这并不意味着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而是一种更好的配合。检察机关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因此在监察机关权力配置中,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分给监察委,并不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同样的,法院职权的审判权行使也不因监察机关的部分职能而丧失,只能说是更进一步的相互配合,提高效率。

三、国家监察权的法理设置

  1. 监察权的属性判定

从北京、浙江和山西的监察试点来看,其整合多方工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监察权是与众不同的,因为它是针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全方位的覆盖,囊括了党内处分,行政违纪处分,犯罪移送,是一套完整的体系,是专门对职务犯罪的类型化分析形成的更权威更高效的的国家政治权力。

  1. 监察权的蕴含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有两种基本方向:一般情况下可以向有违法对象解情况,根据案情收集、调取证据、对人员进行讯问;特定情况下,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可以运用技术调查、留置等手段。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权保障精神。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既危害财产安全,又违反了职务廉洁性,必须要求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留置的基本权利时把基础工作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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