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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构成认定

 2023-07-27 09:07  

论文总字数:7786字

摘 要

:犯罪中止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近代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从注重客观结果到注重主观犯罪意图从行为人客观行为本身到关注犯罪行为人的主体是现代法学的研究方向。犯罪中止一直是中国刑法研究学的重点领域,国内刑法学界产生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并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如何让其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在面对一些疑难案例的判定在理论上仍然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本论文将从案例入手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对犯罪中止的构成中的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的认定方面做深入的研究分析,以期对本人及学科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行为;特征;认定。

The composition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theory

HuX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Falsify evidence in civil lawsuit is civil litigation act of false evidence, this kind of behavior seriously interfere with the normal conduct of civil procedure, damage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impartiality, also affects the case accepted the speed and quality. And as people increasingly, forgery of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has been more and more frequent and hidden. In our country on the behavior of the fabricated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law regulation of the looser, party a and the probability of risk giving false testimony was subsequently heighten. Therefore, in the fabricated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reasonable regulation is very important. Firstly fabricated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on the parties elaborat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causes and the harm, then the need for classification, finally the behavior of th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put forward their own opinions.

Keywords: Break down of crime; Suspend the behavior; Characteristic; Acknowledgment.

目录

一犯罪中止的性质特征………………………………………1

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1

(一)犯罪预备中止有无存在必要……………………………1

(二)犯罪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能否成立中止………………2

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3

(一)自动性的四种学说…………………………………………3

四、犯罪中止有效性…………………………………………4.

五、结语…………………………………………………………5

参考文献…………………………………………………………9

致谢

犯罪中止的构成认定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即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犯罪中止时间性指行为人犯罪实施的过程中:所以说犯罪中止既能产生在预备阶段,也能产生在实行阶段,这时没有犯罪结果的产生因而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中止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为依据客观事实状态可以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或这能够达成既遂的目的,但因为行为主观的意思表示而放弃原追求的犯罪结果。 3、有效性。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如果既遂那么就不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说犯罪中止的成立不是没有产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产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时间性问题就是中止何时成立。我国刑法总则相关法条规定:犯罪中止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因而刑法研究学界对时间性的认定观点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一些对于时间性的不同理解。即预备中止的认定有无存在的必要性。又有观点指出犯罪行为产生后但是在追求的结果发生前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预备中止的存废

关于预备阶段的中止有无存在的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实然性与应然性两方面加以具体分析。从法律实务上来看,我国 的刑法理论和立法实际上肯定了预备中止存在的必要。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中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形态,因此中止与未遂二者时间性条件是一致的,那么这就否定了预备中止的存在可能性。但是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中关于犯罪中止形态的相关理论指出,犯罪的未遂和中止是性质并不相同的两种犯罪形态,也就是说犯罪中止不受着手实行行为的限制,所以说单从刑法理论来讲就确定了证明了预备中止。从法规的条文立意来讲,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犯罪过程中时间条件地点上的客观体现。[1]所以是从法律依据上肯定了预备中止。因此预备中止是应该存在的也是符合这一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的。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取消预备犯的前提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以犯罪行为实行时为始,从而排除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只是针对个别极其严重的预备中止进行定罪,并且对待以中止犯相关的减免刑罚的规定。但是这种立法方式仅仅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处罚预备犯的一种一般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具体哪些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以及何种处罚。这与大陆法系各国对于预备犯刑法原则上不处罚,也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处罚极少数严重犯罪的预备犯有比较大的区别。所以我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讲犯罪中止应该是以犯罪预备阶段为起始点。但是相对于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预备犯而言则不应该另其承担责任,所以排除预备阶段的中止。

(2)犯罪行为发生后但犯罪追求的结果发生前能否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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