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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权的保障机制探析

 2023-04-27 02:04  

论文总字数:8687字

摘 要

民事起诉权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决定性意义,起诉权的顺利行使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民诉起诉制度存在着民事起诉范围狭窄、民事起诉标准过高、司法政策不合理以及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本文从“民事起诉权”的定义、性质等相关理论入手,进而探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起诉难”的成因,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民事起诉权,起诉难,民事可诉范围,起诉条件,限制性司法政策,完善建议

Abstract: A civil right of action is of decisive significance for the startup of Civil Procedure, the successful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sue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remedie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There are some insufficiencies in the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to institute a litigation,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civil prosecution and civil prosecution high standard, judicial policy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high court of discretion. From the concept, the nature of prosecution and basic theor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ause of China’s current civil “difficult to prosecute” and finally aimed at these problems, I will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Keywords: civil prosecution rights, difficult to prosecution, civil actionable range, the requirements of prosecution , limiting judicial policy, suggestions

目 录

1 前言 4

2 我国民事起诉权的界定与性质 4

2.1 民事起诉权概论 4

2.2 民事起诉权的性质 4

3 我国民事起诉难的成因分析 5

3.1 民事起诉范围窄 5

3.2 民事起诉条件高 5

3.3 司法政策错位 6

3.4 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7

4 我国民事起诉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8

4.1 扩大民事诉讼范围 8

4.2 降低起诉标准 8

4.3 纠正司法政策 8

4.4 限缩法院自由裁量权 9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前言

在万千瞩目中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这次民诉法的修正中,有很多的亮点。例如: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增加对案外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增加对恶意诉讼惩罚措施等。这些新修正的内容无疑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但是,对于理论界一直在呼吁的“起诉难”的问题上,只变动了相关条文的顺序,而在实质层面上却没有作出更改。纵观世界各法制发达的国家,无不有着完善的起诉制度。诚然,司法作为广大民众最后一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如果民众连门都进不了,连诉讼程序都无法启动,那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罢了。因此民事起诉权制度的完善对整个民事法律秩序有着举重轻重的意义。

2 我国民事起诉权的界定和性质

2.1 民事起诉权概念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以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利。起诉权与诉权这一研究热点相比,在理论上其内容研究远不如后者那样百家争鸣,其概念也不如后者那样纷繁复杂。诉权被称为“诉讼法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原因就在于各种学说令人眼花缭乱,当前对于解决该问题存在巨大的挑战与困难,因此日本学者提出一种观点,即对诉权理论的研究,在制度层面不具有实际意义。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纯粹意义上的诉权在制度层面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一理论及其抽象,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应用,而与诉权有着紧密联系的起诉权就显得更贴近实际,更有助于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不妨把起诉权作为诉权的下位概念或子概念,从理论和法律制度层面对起诉权加以研究,从一个特定的方向入手,将诉权理论请下神坛,对其在实际应用领域给予新的定位。

民事起诉权实质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所设定的,其主要功能就是化解冲突、解决矛盾纠纷、保障民主权利,因此民事起诉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起着极其决定性的作用。民事起诉权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即若发生纠结,其不会自行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做出起诉行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因此,只有起诉制度才能致使当事人做出起诉行为,进入诉讼程序,使公力救济现实化,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矛盾。第二,指引民事纠纷进入审判诉讼程序。当前民事纠纷增多,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因此,民事审判权有更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若要使审判权能够发挥最大作用,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起诉制度是连接纠纷矛盾与审判的纽带。

2.2 民事起诉权的性质

首先,民事起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一般指人们平等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是一个人生存于社会中所依赖的最基础的权利。公民的自然权利主要由宪法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生存权、健康权、人身权等。然而,当这些权利被侵犯或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护,它们就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形同虚设。正如英国法谚所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公民享有起诉权是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

其次,民事起诉权是一种基础性权利。起诉权是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基础和起点,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时,整个救济过程以起诉行为为始发点,从而展开诉讼权利、实现实体权利肇始点即为起诉权。因此,起诉权的有效保障是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是公民权利得到有效救济的基本前提,整个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石。

再次,民事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起诉权与实体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公民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也必然以诉讼程序为存在的基础,离开了诉讼程序的起诉权无从谈起。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当前民事起诉权只能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正体现了民事起诉权的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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