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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流成河:违约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北美视角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9 11:12  

泪流成河:违约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北美视角

Ronnie Cohen amp; Shannon OByrne

正文部分

第三部分 相关部分的恢复

(第二)份合同

“重述”是评估美国关于违约合同中无形损失赔偿判例的重要起点行动。 可以看出,重述清楚地反映和支持了这一点反对恢复的一般规则。 “重述”基于著名的英国Hadley 诉Baxendale 案件,其中规定:

双方订立合同,其中一方违约的,该另一方应就该项违反行为而应收取的损害赔偿合同应是公平合理地考虑的合同。自然产生的,即按照通常的情况从这种违背行为中产生的合同本身,或合理地认为是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将其视为违反合同“第一臂”的可能结果。现在,如果特殊情况合同实际上是由原告告知被告的,因此双方都知道由此造成的损害。从违反这样的合同,他们会合理地考虑,的损害数额,通常是指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害的数额。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合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情况完全不为违反合同的一方,他最多只能考虑到一般情况下会发生的伤害,在许多不受特殊情况影响的情况下,从这样的违约。因为,如果我们知道特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能专门为特约的违约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是非常有利的。剥夺他们“第二只手臂”是不公正的。以上的原则是我们认为陪审团在评估损害赔偿时应该受到指导因违反合同而产的。

美国已经使用了各种术语来描述这两者在Hadley案件中提到的损害类型:一般和特殊的,或直接和相应的;在加拿大,这样的提名类别没有发展到相同的程度。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法院都在处理对哈德利提出的合同损害赔偿限制进行询问还是不是所寻求的恢复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签约时间。

根据重述,通常的损害赔偿标准是基于论原告的利益期待,包括承诺和收到的,以及其他损失是由破坏造成的。当这些损害是因为精神上的困扰,但是,重声明施加了另一个限制,即违反合同还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尤其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类型。

毫无疑问,这一重述限制意味着哈德利诉baxendale案中所述规则的明显收紧。的确,尤其是对“恢复期”中情绪障碍的恢复的限制,要求原告在其“第二臂”之下显示出比基于哈德利的可预见性更多的证据。因此,重述与精神痛苦康复的一般规则是一致的。它还支持当前美国普通法的一种状况,它要求发现特殊情况,超出其他类型的相应损失的要求,以便判给精神痛苦损害赔偿。第五部分进一步探讨了这些额外所需经费。

对重述的第351条和第353条的评论使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什么时候对情感上的痛苦造成了损害。可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追回的案件:

(1)酒店管理人员A违反合同错误地将B客人驱逐出境。在这过程中,A使用粗俗的语言和指责B的不道德,但不实施攻击。在B因违反合同而对A提起的诉讼中,B的要件情绪障碍将作为损失包括在内,并可判给损害赔偿。

(2)A与B订立合同,为B的丈夫举行葬礼,并为他的葬礼提供一个合适的棺材和墓穴。此后不久,B发现那是因为A故意没能给保险库提供合适的锁,水已经进入并重新安葬是必要的。B遭受震惊、痛苦和疾病结果是。在B因违反合同而对A提起的诉讼中,情绪障碍将作为可能造成损害的损失包括在内,并可判给损害赔偿。

(3)A,一名整形外科医生,与职业艺人B签订了一份合同,对她的面部进行整形手术,以改善她的容貌。然而,手术的结果是使她的脸变形,并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在B因违反合同而对A提起的诉讼中...因额外操作而引起的情绪紊乱将作为损失包括在内,并可判给损害赔偿。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都提供了一个不同的依据来判给情感上的痛苦损害。例如(1),情绪上的痛苦损害是裁定不是由于违约的事实,而是由于违约的方式。也就是说,原告不因感情伤害而被判赔偿。因为他们违反合同条款被赶出客栈。相反,该示例侧重于它们被逐出的方式,使用粗俗的语言和指责。可以合理地推断,如果被告礼貌地驱逐原告,即使原告由于没有住所而遭受精神痛苦,也不会判给这种损害赔偿。

示例(2)和(3)更接近于Hadley规则,但依赖于糟糕的葬礼和整形手术的极端事实。在示例(2)中,感情上的痛苦很可能是违约的自然结果。为葬礼服务。例如(3),整容手术失败的例子大概是为了显示特殊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知道的情况,即原告是专业艺人。然而,这份合同也可能属于同例(2)一样,精神痛苦是畸形和需要额外手术的自然结果。

应当指出,在下文所述的案件中,并非所有法院美国遵循重述规则,要求身体伤害作为精神痛苦损害的先决条件。正如美国大众诉迪拉德一案中所述,与违反保修要求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阿拉巴马州历史上不允许对精神上的困扰没有伴随的身体伤害,我们有现在采用了这样的规则:精神痛苦可以得到康复。在没有身体伤害的情况下,结束hellip;hellip;那“继续”。要求身体上的伤害...将是对采购人员的坚持。与医学现实很少或根本没有相似之处的原则(引文)(略去)。

正如重述所说明的,可预见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对违约事实的追偿。这一部分然而,也表明在无形损失可以收回之前增加了特殊限制。实际上,重声明提高了这样的背景,预测和平行的严格的方法,这两个法域的法院在面临因违反行为的方式和事实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时也会这样做。这些事项将在接下来的两部分进行探讨。

第四部分 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违约方式的赔偿

虽然法院往往不愿就精神痛苦判给损害赔偿,但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违反行为时的行为足以令人反感,他们就可以获得赔偿。尽管如此,一个潜在的司法机构顽固不化的力量一闪而过。如本部分A节所示,许多法院在美国已经要求被告的违约方式满足独立侵权行为的要求,如故意造成情感上的痛苦或侵权违反默示契约诚信。本部分B节指出,加拿大法院不那么严格。但他们也可能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犯下了独立的可诉的错误。虽然侵权行为在加拿大已足够,但任何可提起诉讼的额外错误(包括违反信托义务或另一次违约行为)也将符合这一要求。

A.美国

1.侵权违约

本节说明,美国法院允许在违约行为本身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无形损失进行追偿。根据这一办法,损害赔偿来自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本身。许多国家允许在被告违反合同的行为构成骇人听闻或极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或者(特别是在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违反合同时,对精神痛苦给予损害赔偿。在这一领域,最常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重述(第二次):“一个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极端和肆无忌惮地给另一个人造成严重的情感痛苦,对这种精神痛苦负有赔偿责任,如果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其他人的身体伤害,则因这种身体伤害而承担责任。”如果这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得到满足,法院就可以将原告的经济损失(通过合同损害赔偿)与原告在侵权行为中得到补救的情感或无形损害分开。因此,法院允许在合同范围内,尽管是间接的,并通过侵权行为的偶然性,对精神痛苦进行追偿。

对被告在故意施加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方面的行为的检验,在对“侵权重述(第二次)”一节的以下评论中作了说明:

被告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意图的,这是不够的。侵权的,甚至是犯罪的,或者他有意制造感情上的痛苦,甚至连他的行为都被定性为“恶意”或某种程度的使原告有权为另一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加剧侵权行为。只有当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如此骇人听闻,程度如此极端,以致于超越一切可能的体面界限,在一个文明社会中被视为残暴和完全不能容忍的时候,才会发现责任。通常情况下,向社会普通成员陈述事实会激起他对演员的怨恨,让他惊呼:“太离谱了!”侵权行为的重述确实描述了一个极高的标准。

然而,没有确立这种侵权行为的原告并不一定无法收回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可靠人寿保险公司诉哈里斯”案中,原告与被告有一份信用残疾保险单。在最初遵守保险单后,被告停止向持有原告汽车上的票据的银行付款。作为法庭总结这件事:“至少两次,哈里斯”索赔经理称他是个骗子和骗子,试图吓唬他不要在保单下提出索赔。他的车被收回,他被迫破产,他变得非常沮丧。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对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上诉法院没有分析惩罚性赔偿为何合适,但显然,他认为被告的行为有理由造成这种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哈里斯的法院没有将原告的精神和情感损害定性为违反保险合同造成的。事实上,在本案中没有提到违约损害赔偿。相反,法院审查了违反行为的方式,将被告的行为与残暴的标准相比较对故意造成情感痛苦的侵权行为的要求。

原告依靠其他侵权行为来获得与违约有关的精神困扰的赔偿,包括殴打和殴打、欺诈和欺骗、诽谤和皈依。在这种情况下,情感上的痛苦损害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得到赔偿。由于法院不愿明确承认精神损害可能是一种直接和可赔偿的违约损害,因此必须混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罚。

原告在寻求违约引起的惩罚性赔偿时也可能遇到独特的障碍。一些法院实际上提高了在原告声称在违约情况下造成情感损害的独立侵权行为时给予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些法院没有证明被告与指称的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肆意的,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普通检验,而是要求原告证明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的不可容忍性标准,当原告甚至没有就这种侵权行为找到他或她的案件时,这一要求是特殊的。它清楚地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合同中对精神痛苦的严重怀疑。

例如,在Brown诉Fritz一案中,买方起诉卖方与买卖卖方不动产的合同有关的所有权失实、财产状况失实以及疏忽造成情感痛苦,陪审团裁定原告因疏忽造成情感上的痛苦而给予补偿性损害赔偿。在上诉时,法院裁定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违约的结果,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然后,法院注意到在“情感上的困扰”和“惩罚性赔偿”这两个术语中,违约的允许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平行关系,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原告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追偿惩罚性赔偿,然后才能追偿惩罚性赔偿。如果卖方的不当行为足以令人愤慨,这一推理是令人困惑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在合同诉讼中判给惩罚性赔偿是不适当的,对于欺诈或诽谤等独立侵权行为,对惩罚性赔偿的评估将以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或肆意行为为依据。相反,法院采用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更高标准的暴行。故意造成情绪上的痛苦。

布朗的裁决也有缺陷,因为它没有承认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不同目的。事实上,法庭采取的立场是,惩罚性赔偿裁决不能与精神痛苦赔偿金。这一缺陷在Walston诉不朽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受到施罗德法官的有力批评,他说:

当行为引起情感上的痛苦和要求惩罚性赔偿可能具有相同的质量,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决损害赔偿不是重复的,就是必须是共同的。感情上的痛苦损害赔偿是针对受害方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阻止未来的不良行为。那里两者之间不需要重叠。

虽然这对原告来说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他们对精神痛苦的赔偿要求可以在侵权行为中发出声音,有时还会导致就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言,这种做法也有问题,而且限制性的。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包括最常被指控的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具有严格的精神创伤。符合被告意图的要求。这种侵权导向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明确思考使原告承担比合同法所要求的更高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证明违约及其可预见的后果(精神上的困扰)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也有必要的心理因素来确立侵权行为。此外,一些法院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获得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范围内。要求证明被告人的意图及限制惩罚性赔偿不公平地损害原告的主张,并在合同领域上证明法院对精神痛苦索赔的怀疑。

2.侵权违反默示的“诚实信用公约”

当原告能够证明侵权违反默示的利益条款时信仰,精神痛苦的损害是可以弥补的。“统一商法典”(U.C.C.)将“诚信”定义为“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大加州大学还规定,本法规定的每一项合同或义务诚信义务在履行或执行过程中的诚信义务对本节的官方评论指出:“本节不支持不诚信履行或强制执行行为的独立原因。更确切地说,这一节意味着没有正确地执行或强制执行。信仰是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或义务,构成违约。关于那份合同...”因此,在货物销售合同中,违反在非加州大学的合同中,许多法院采取不同的做法,将违反诚信义务视为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方面。正如加州最高法院在Cates Construction诉TIG保险公司一案中所述:

在保险单设置中,被保险人可以不以其他方式获得损害赔偿。可在合同诉讼中使用,如造成感情上的痛苦损害从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和惩罚性赔偿中,如果存在保险人的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正如我们的判决所承认的,侵权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的恢复被认为适合于各种政策原因。与大多数其他货物或服务合同不同的是,保险政策的特点是附和、公共利益和信托责任。

这种基于侵权的方法允许惩罚性赔偿的追偿,并可能导致对原告的损害赔偿增加。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侵权违反隐含的善意盟约是精神痛苦恢复的另一个基础。一些法院承认在雇用合同中违反诚实信用公约的行为采取了类似的侵权补救办法,但另一些法院则拒绝这样做。

将某些类型的合同划分为值得给予特殊待遇的做法,与法院在基于预期丧失的基础上判给精神损害赔偿时采取的某种零敲碎打的做法是一致的。第五部分将更详细地介绍这一点。

B、加拿大

与美国法官一样,加拿大法官允许根据违约方式追偿精神损害赔偿,尽管这一套限制原则限制程度较低。

1.加重损害赔偿与独立可诉错误的要求

在加拿大,因违反行为而引起情绪不安的原告可通过裁定加重损害赔偿金寻求赔偿。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hiten诉飞行员保险公司一案中说,加重损害赔偿原告在违约时“被告方面应受谴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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