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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和完善毕业论文

 2022-04-29 09:04  

论文总字数:13899字

摘 要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活跃了50多年后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此之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教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多年来饱受诟病。但是存在即合理,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劳教制度的历史发展,找出其可取之处以及最终被废止的原因。劳教废止后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其后续的制度衔接和完善,本文将简单介绍西方的保安处分制度、轻罪制度和教育矫治制度,以期寻找到最为合适的衔接制度。

关键词:劳教 保安处分 轻罪制度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After the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cohesion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s a legal system of endemic to China, active in the 50 years after finally bowed out of the stage of history, prior to this, with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is increasingly unable to adapt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ver the years suffering from disease shames. But there is a reasonable, this paper intends to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istorical development, find out its merits and was finally repealed the reason. Today, after the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is the following institutional cohesion and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riefly introduce western security punishment system, misdemeanor system,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and correcting system, in order to find the most suitable system of cohesion.

Keywords: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ecurity measures; misdemeanor system;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and correcting system.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1

(一)劳教制度的概况 1

1.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性质 1

2.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1

(二)劳教制度的对象 2

(三)劳教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方式 3

二、劳教制度的弊病分析 3

(一)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二)劳教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矛盾冲突 5

1.以任建宇案为例 5

2.以唐慧案为例 5

三、劳教废止后我国的司法现状 6

(一)硬件设施的职能转变及人员的分流 6

(二)制度层面的空隙 6

四、“后劳教”时代的制度衔接和完善 7

(一)借鉴保安处分制度 7

1.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7

2.保安处分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8

(二)构建轻罪制度 9

1.构建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10

2.轻罪制度的构建建议 10

(三)完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 11

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发展和问题 12

2.完善教育矫治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一)劳教制度的概况

1.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性质

劳动教养制度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引进于前苏联[1]。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一系列法规,公安机关无需经过法院审判即可对劳教对象实行最高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思想教育、强迫劳动等措施,在其存在的近60年间,社会各界对它的质疑从未停止。

2.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但其实在两年前的一份党内红头文件才是劳动教养制度真正的源头。1951年到1953年,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逮捕了几百万人,在随后的1955年到1956年间发起了内部肃反运动,又逮捕了几十万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因历史问题或罪行轻微不够判刑,1955年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劳动教养”这个词也就由此产生。紧接着在1956年,颁布《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后,全国各地的劳动教养机构开始建立。随着这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确立了下来,但问题也随之出现,上述的一系列文件是党内的红头文件,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合法化就必须通过全国人大使它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所以,1957年劳教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1957年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确立,社会各界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该制度质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从2003年开始逐渐出现了各界人士主张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最具代表性的是胡星斗教授在2003年先后提出的《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意见书》和《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被称为废除劳教制度的第一声[2]。经过多年来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呼吁和抗争,2013年初,部分省已做好停止劳教的准备,与此同时大部分的劳教场所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教所的职能逐步转向强制戒毒。2013年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二)劳教制度的对象

在1955年公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劳教的对象仅为坏分子、反革命分子。1957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其对象一下子就扩大的漫无边际,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六类[3]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反右派运动中产生的,因此,大批划为右派的人被送往了劳教场所,其中相当数量的人不仅失去了公职甚至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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