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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问题毕业论文

 2022-03-31 08:03  

论文总字数:12448字

摘 要

在近代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最主要的司法原则。然而,国民政府却积极地推行司法党化,这是中国司法建设在特定历史发展时期不得已而采取的政策。司法党化在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虽然对国民政府的司法改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对中国的司法建设产生了不可回避的负面影响。新时期的中国虽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但司法制度还有待完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因此,研究国民政府的司法党化问题,可以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良提供一些历史资源。

关键词:司法独立 国民政府 司法党化 司法改革

On the judicial Party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bstract

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is a leading judicial principle in modern western states. Howeve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ctively fulfilled the party dominance over judiciary, which is an unavoidable policy that government had to take in a particular historical period of China’s judicial construction. The judicial par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modern legal system. It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promoting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judicial improvement, but it also has an unavoidably negative effect on China’s judicial construction. Modern China has got to a society ruled by law, but the legal system still remains to be perfect and it would go a long way toward to realize judicial reform. Therefore, studying the judicial Party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can provide some historical resources for our state’s current judicial improvement and reform .

Key Words:judicial independence; National Government; party dominance over judiciary; Judicial reform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II

一、司法党化的起因 1

(一)政治形势的影响 1

1.北洋政府司法改革的失败 1

2.工农运动的冲击 1

(二)国民党政党策略的推动 2

1.“以党治国”思想的影响 2

2.“以俄为师”思想的影响 2

(三)先驱者的倡导 3

二、司法党化的理论依据及其目的 5

(一)司法党化的理论依据 5

1.司法能动主义 5

2.中国古代义理断案传统 5

(二)司法党化的目的 6

1.革新司法观念 6

2.革新司法机关与人员 6

3.革新法律法规 7

三、司法党化的影响 8

(一)司法党化思想的积极影响 8

1.推进司法制度的革新 8

2.促进法律的进化 8

3.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 9

(二)司法党化思想的消极影响 9

1.降低司法的功能 9

2.损坏法治的精神 9

3.激化司法的党争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一般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遵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明确地应用法律法规来解决案件的一种活动。我国自清朝末年司法改革以来,在司法方面一直学习并效仿西方,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中国司法现代化,使它能够与国际社会的司法制度接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是中国近现代以来司法建设比较有样本意义的时期,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其中,国民党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推行的司法党化改革,对于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亦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意义。

一、司法党化的起因

(一)政治形势的影响

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党化改革是在北伐战争、全国浓厚的革命氛围、工农运动如火如荼的政治形势下提出的,这种政治形势在司法上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北洋政府司法改革的失败

对于国民政府来说,北洋政府沿袭了清朝末年的司法制度,它们是以民国之名行专制之实,大力镇压革命运动,从而达到保护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利益。[1]由此可知,当时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显然与新三民主义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1926年左右,北京司法政府在对付资本主义列强“司法调查”过程中的行为让全国各界极其不满,中共更是直接谴责这是帝国主义的又一圈套。[2]对于由列强主导的《法权调查报告书》的内容,全国各界普遍感到非常地失望,他们认为这种内容不但不能促进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反而还会构成取消领事裁判权的一个大障碍。

此时,国民党对列强则采取强硬态度,国民党主导的司法党化主张收回法外治权,以此来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当人民对北洋司法极其失望和不满的同时,就把振兴国家的希望寄托在国民党身上,希望国民党能够改变北洋政府那种分裂、柔弱、无序的局面。于是,对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表现出极大的赞赏和支持,因而,国人强烈要求将司法作为革命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它成为改造社会、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力量,而不是游离于革命之外。

2.工农运动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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