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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毕业论文

 2022-02-14 07:02  

论文总字数:15050字

摘 要

本文以中国保险法学为理论依据,旨在研究其如实告知义务。这样一项看似道德规范的、符合诚实信用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作为法律规范规定在了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使得这项道德义务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拘束力。本文以何丽红案引出研究课题,接着逐个分析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问题。愿以浅薄的专业知识给中国保险法学如实告知义务的研究添砖加瓦。本文首先依托何丽红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为根,伸展案件争议焦点为枝干,具体分析四个枝干:(1)不作为方式是否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3)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即重大事项是否包含职业问题;(4)保险人的解除权;以国内外学术大拿们的研究经验为养分,结出自己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权 弃权

The Research on Disclosure Obligation of Insurance Law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hinese insurance law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ims to study its truthfully inform the obligation. Such a seemingly ethical, truthful and credible truthfulness is governed by Article 16 of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 legal norm, so that this moral obligation is legally binding. In this paper, He Lihong case leads to research topics, and then one by one to analyze the specific issues that inform the obligation. Is willing to shallow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the Chinese insurance law to truthfully inform the obligation to contribute to building blocks. This article first relies on He Lihong v. China Pacific Life Insurance Company contract dispute as the root of the dispute, the focus of the dispute as a branch,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four branches: (1) whether the form of non-act constitutes a breach of obligation; (4) the right of the insurer to remove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research experience for the nutrients, to make their own research (3)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 the truth; Results.

Key Words: Insurance contract;Truthfully inform the obligation;The right to lift ;Waive right

目 录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一、问题导入 1

(一)问题导入 1

1.案情 1

2.证据 1

(二)问题的提出 1

1. 不作为方式是否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1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判断 2

3.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是否包含职业情况 2

4.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 2

二、如实告知义务之告知内容 3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3

1.我国立法 3

2.国外立法 3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重大事项的认定 4

1.重大事项的认定 4

2.职业情况的定性 4

三、如实告知义务之违反构成要件 4

(一)危害行为 4

1.作为 4

2.不作为 5

(二)主观构成要件 5

1.故意 5

2.重大过失 6

3. 一般过失 7

(三)客观构成要件 7

1.因果关系说 7

2.非因果关系说 8

四、如实告知义务之违反后果 8

(一)解除权行使 8

1.解除事由 8

2.解除期间与“短期死亡案件” 9

(二)解除权限制 10

1.除斥期间 10

2.弃权与禁止反言 11

3.不可抗辩条款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一、问题导入

(一)问题导入

1.案情

原告:何丽红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标的:人身保险

标的物: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争议:投保人黄国基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遂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课题——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2.证据

第一份证据材料:投保人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中,将自己的职业填写为: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负责人,虽然投保人从事水电安装,实际上无所属单位;第二份证据材料:投保人填写“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单时,在“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问题上,未作答复;第三份证据材料:投保人填写“祥和定期保险”(以下简称“祥和险”)的保险单时,在“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的问题上,答案为“否”。[1]

(二)问题的提出

1. 不作为方式是否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何丽红案中,保险单中的问题“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在答题栏选择留白,对于此项行为,原告方认为没有明确的填写“是”这个与事实相违背的答案就不算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此项行为又被称为:空白陈述(Blank statement)。原告认为投保人黄国基空白陈述的行为是不作为,原告方认为不作为不构成违反。而被告方认为在购买本案的两份保险前,一周内在四家公司购买了数十份同类险,短期内密集的投保。有理由推测投保人故意不填写极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运用当然解释意为“必须依照事实告诉保险人知道”![2]然而投保人选择空白陈述。这到底是履行了告知义务还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呢?我国保险法没有此项规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争议,很显然,作为投保人受益方与保险公司赔偿方各执一词,截然相反。而每一个法官自由心证的理解判决肯定也会略有差异。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判断

原告认为投保人黄国基的行为是空白陈述(Blank statement),其主观过错与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是完全不相同的,虚假陈述是故意,而空白陈述则是过失。原双方各占据天平的两端。方向相反位置相对意味着观点也截然相反。所以被告方则坚定地认为投保人是故意违反义务的。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期间,投保人从事保险代理义务,那么关于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保险行业里的各项明规则潜规则想必二人都曾深度了解,如此熟知规则的投保人在投保人身意外险的之前一周内先后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几乎是两天签订一次人身意外保险合同,频繁密集同类型的合同签过四次,原告认为的过失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论点。原被告双方关于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究竟是主观过失还是主观故意发生了分歧,人心最是难测,主观想法最难探究,但真相只有一个,法官可以从客观事实寻出蛛丝马迹分析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构成要件。

3.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是否包含职业情况

原被告对于多次投保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重大事项达成一致,但是关于投保人的职业是否是重大事项产生了分歧。本案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关于职业问题的答复是“人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负责人”,而其实际却是无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被告认为投保人的职业也是应当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事项的一项,而本案中投保人却故意虚假陈述。原被告是夙世的仇敌,对于被告的质疑,原告很快予以反击:职业问题并不是投保人必须要如实告知的重大事项。投保人死于是职业病或者工伤,那么职业情况与保险标的有着必然的因果的联系。但实际上死于交通事故,与职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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