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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2022-02-14 07:02  

论文总字数:12554字

摘 要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完善,社会分工的明确弱化了家庭的功能,在彼此经济独立的情况下,现在的人们更加强调追求幸福,所以我国离婚率愈来愈高。离婚时夫妻双方主要需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两个问题,而财产分割问题则是其中的焦点和难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对理论的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缺乏基本原则;虽然愈来愈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法律对其规定的补偿力度太小;债权人和不知情一方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难以平衡,不知情一方举证更为艰难;诉讼离婚时执行难度较大,时间较长。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公平原则规定为统领性原则;增强家务劳动的补偿力度;对夫妻债务采取共同签字的方式避免虚假债务;从法院、基层、当事人三个角度完善执行制度。

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促进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优化,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提高解决离婚财产纠纷的效率,维护家庭的安宁与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离婚财产 分割原则 分割方法 共同财产

Study on the system of divorce property division

Abstract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has promoted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structure. The division of labor has clearly weakened th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Now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happiness. So our divorce rate is getting higher and higher. Husband and wife need to solve property division and child support while the problem of property division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ies. So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divorce property divis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I find that the current divorce property division system lacks the basic principle. Although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value of household labor in law, the compensation is still too low. The burden of proof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between creditors and the spouses in a common debt. It is more difficult for the spouse to prove it. The property di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is more difficult and will take more time.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I propose to stipulate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s the basic principle. Increase the compensation of housework. Couples take a common signature to avoid false debts. Think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court, grassroots, and the parties.

I hope these suggestions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optimization of property division system.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lving divorce property disputes and maintain family peace and social harmony.

Keyword: Divorce property; Division principle; Division method; Common property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Ⅱ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内涵及类别 1

1.夫妻分别财产制 1

2.夫妻共同财产制 2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 2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3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4

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 5

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5

(一)缺乏基本原则 5

(二)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力度小 6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难 6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执行难 7

三、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7

(一)将公平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 7

(二)增强家庭劳动的补偿力度 8

(三)夫妻债务共同签字避免虚假债务 8

(四)完善执行制度 9

结语 10

考文献 11

致谢 13

最新数据表明,去年我国上半年有160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2015年增长了11%。我国的离婚率从2002年开始就一路攀升。根据数据表明,我国去年的离婚率为2.8‰,是2002年的3倍还多。[1]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离婚数量案件之庞大,如果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不能赶上案件的变化速度,可想而知,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将会大大增加,这对离婚双方是极大的麻烦,如果这样的情况长期无法解决,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为之提出更好的制度措施变得刻不容缓。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内涵及类别

夫妻财产制指用来调整婚姻存在和持续期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制度。涉及了夫妻财产在婚前与婚后的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日常各种花费的负担、债务的承担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婚内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将会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巨大影响,进而影响夫妻离婚后的日常生活水平。

1.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是指双方在婚前与婚内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可以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制度。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2]中出现了分别财产制这个概念,但规定的不是特别具体。之后英国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规定[3]其实也肯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同样也不是非常明确。因此1935年英国颁布的《法律改革法》[4]又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我们通常认为分别财产制首先诞生在英国。

英美法系国家主张个人主义精神,因此该制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旨在保证婚后双方尽管同产共居,但在人格和财产上依然独立,只有财产独立才能在有其他方面独立;其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个人决定,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保证交易的快捷和方便。但同时分别财产制也避免不了一些缺点,虽然它强调人格和财产独立,然而婚姻关系和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同,其类似于合伙关系但比合伙关系更加亲密,夫妻因为同产共居,会导致个人财产难以彻底分清;其次女方经济状况多数情况下难与男方持平,实行分别财产制可能导致女方在离婚时面临没有财产的境地,难以达到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中规定,我国实行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但并不禁止分别财产制,这在第十九条中能看得出来。[5]

2.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非个人特有财产或者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都是共有的财产制度。

我国在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它确立了一般共同财产制。但我国经济自新中国成立以后飞速发展,社会也不断进步,妇女的能力逐渐增强社会地位也愈来愈高,新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出现,导致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一般共同财产制没有办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未作出大的变化,不过允许双方意思自治。这表明1980年《婚姻法》采取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最主要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变化,第十八条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用于弥补共同财产制对个人的权利和意愿造成的忽视,有效限制了共同财产的范围。[6]

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我国国情,我国自古以来主张“家文化”,讲究夫妻要同产共居,强调家庭是一个集体,财产共有能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同时夫妻之间同舟共济、相濡以沫,感情的联络也会更加紧密,这也正是我国99%的夫妻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之一。其次就是它保护了妇女的权利,大多数妇女结婚后会选择当家庭主妇,共同财产制让她们可以共享丈夫的财产,从而达到平等。可是财产共有将因为不能保证个人财产独立,在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一方不允许擅自行使财产处理权,这将妨碍夫妻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经济需要,与追求个人财产独立是相矛盾的,更容易导致财产管理纠纷;其次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难以完全认定,尽管目前法律愈发完善,但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的多样化,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

我国一般采取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形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限定了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即从登记结婚到终止婚姻这段时间内所获取的共有财产。[7]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8]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的多样化,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补充,均作了补充规定:(1)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2)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费;(4)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5)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6)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7)婚后以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9]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结婚后还是和长辈住在一起的,更增加了财产分割的难度,因此在分割前要首先剥离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进行具体分割,这将是十分复杂和繁琐的。

应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消极财产也应包含在双方共同财产中,在离婚时应先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确立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顺序。[10]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中排除。[11]然而这属于补充性、方向性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根本解决,因此我认为该条款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变化,还是要看个案审理如何把握。[12]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

由于实务中离婚案件的多样性导致案情错综复杂,法律无法做到事无巨细,这时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更便于法官自由裁量作出判决,因此我国法律设立了五大原则来规范财产分割。[13]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分割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财产类别的多样性,更利于财产的合理分割。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都对男女平等原则有所体现。[14]我国妇女的经济一般较男性有很大的差距,男强女弱更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女方的收入不及男方的情况属于大多数。《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婚内各个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得知,双方对于婚内所得的财产同样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此原则考虑了男女双方的经济差距,在经济方面达到了平衡。

(2)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照顾女方、子女利益的原则。[15]也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以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实务中,大多数未成年子女会跟随女方继续生活,但是女方的经济状况可能不及男方。只有在分割财产时尽可能得照顾儿童和妇女的利益,才能让妇女大胆地提出离婚,不用被经济方面的顾虑羁绊;并且还能保证儿童能够享受到与父母离婚前差不多的生活水准,不耽误儿童的成长发育。

(3)方便生活原则

财产分割时,需尽量做到物尽其用,才能减轻或避免财产原本价值的缺失,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要依据方便生活原则,尽量保障剩余财产价值的实现。其次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像孩子的学习生活用品等,应分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如遇不能分割的财产,可以采用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的方法。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四种情形,即无过错方可以依照此条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16]另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实务中一般由法官根据有过错的程度大小和家庭物质生活水平自由裁量,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把握一个度,讲究“罪罚相适应”,不能有失公平过度惩罚过错方,更不能因为损害赔偿让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该原则指双方在财产分割时无论有意无意,都不能打着离婚的名义分割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变相地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这一原则的确立是由于随着经济发展,公民对于金钱的追求欲望不断增长,萌生了一些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许多夫妻因为产生了大量共同债务,无法偿还或不愿偿还,就利用假离婚分割财产,一方净身出户,将全部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其进行限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宪法》中对这一原则就有所体现。这项原则也体现了它的合宪性。

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

结合《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财产的属性进行分割,具体包含以下有三种:

(1)实物分割,指在不对财产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份额分割。夫妻双方各自取得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分割的财产类似于粮食、货币等;

(2)价金分割,是指不能直接分割或者分割不利于方便生活原则而难以体现财产剩余价值,或者夫妻双方均不愿接受时采用的一种分割方法。因此将其变卖成货币不仅便于分割,还能物尽其用;

(3)价格补偿,像车辆、房屋等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终结不便于共同使用,当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使用时,可以将属于另一方的部分折算成货币补偿给另一方。

而实务中,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由双方基于自愿协议解决。当达不成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待分割财产的状况(例如财产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际使用的需要等情况综合判断,用以上三种方法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立法存在滞后性是难以避免的,所以要不断完善立法与时俱进。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修改和司法解释的规范已经日趋完善,但是社会在飞速发展,公民的财产关系也更加复杂,而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因而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基本原则

《婚姻法》中确立了五大原则,然而尽管将双方离婚时的利益和子女的保障利益列入考虑范围,由于缺乏统领性原则,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不能落实个别原则和顾此失彼的情况。由男女平等原则可知,双方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分割权。司法实践中常用均等分割,但这反映不出真正的男女平等。均等分割的财产是传统观念认为的共同财产,但是女方需要获得的财产实际上较之更多,否则难以体现公平。综合来说,目前的几大原则仅仅偏向于保护一方面的利益,基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性,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应在《婚姻法》中引入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不仅仅是参考目前的法条规定的个别情形,而是在基本原则上整体考虑,从大局出发,从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公平精神,促进婚姻家庭法的更好实施。

(二)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力度小

家务劳动包括洗衣做饭、打扫卫生、整理等各种生活琐事,因为我国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很多家庭认为女人承担大部分的家务事理所当然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开始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认定。[17]《婚姻法》第四十条表明了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在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18]因为家务的琐碎与繁重,一方为了消除对方在外拼搏的后顾之忧,选择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更甚于放弃了自身的就业机会、降低了就业能力。然而在离婚时其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有失公平。但是第四十条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方式和数额。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到补偿数额,但不够重视且数额较低。我国大多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前提,所以承担家务一方一般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法院审判时也没能顾及到这一利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难

法有明文,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前应首先偿还共同债务。[19]我研究了我国立法后发现,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更多得保护了债权人,而对不知情夫妻一方的利益有所忽视。在诉讼中,一般债权人提供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凭证,且该凭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除特殊情况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外,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知情配偶一方只能设法证明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其家庭生活开销,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较债权人不知情配偶一方的举证难度更大一些。

2017年最高法公布了《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两项即虚假债务与非法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且不受法律保护。但新增的两个情形即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从民法上来说理应不受保护,补充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二十四条的症结,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利益仍然难以保证,此补充规定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

首先是家族势力的阻挠。男女结婚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但同时也使男女双方的家族之间形成了新的亲属关系。都说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还是两个家庭的事,因此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姻亲关系也将解除甚至还会反目成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夫妻一方坚决不配合执行,甚至动员自己的家人与执行人员对抗。这种情况在分割房产的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这样不仅会严重影响执行进度,如果出现群体性抗法事件,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是法院执行时与基层组织配合不到位。在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一味地使用强势手段往往适得其反,如果能得到当事人的谅解与接受,则会轻松容易许多。基层组织在处理百姓之间的生活琐事有丰富的经验,能够真正了解到人民的需求。并且因为当事人对其比对法院更加信任,所以更能说服其配合执行的工作。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法院“久调不结”的案件在基层组织的参与下快速解决的现象。但是现在的有些基层组织工作不到位,甚至以官者自居不接地气,没有真正走到基层中去,对辖区居民、村民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有些地方基层组织的干部怕麻烦,怕担责,不愿意帮助法院疏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有些基层组织连法院的执行都不配合。

最后是执行工作过于强势不知变通导致的。离婚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夫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只能离婚造成的。因此这类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容易意气用事,不愿做出让步,甚至撒泼耍滑来躲避执行。此时就需要我们的执行人员能够想办法弱化双方矛盾,运用语言的艺术、执行的艺术妥善得解决问题。

三、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一)将公平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

离婚不仅单纯结束了人身和财产关系,还将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将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中强调分配利益时做到平等均衡,从而调整社会的各种关系,进而维护其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时实行的原则尽管表达了公平精神,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并不能适应所有的情况,不能全面地体现公平精神。因此可以设立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从而跨越其局限。公平原则具有全局性,可以补足五项原则的缺陷,从更高的一个角度更完善地予以分割,避免使用个别原则导致的局限和弊端,以此处理这一繁杂的问题。[20]建议在《婚姻法》中补充规定公平观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无法使用上述其他原则或各原则之间有冲突时坚持公平原则。

(二)增强家庭劳动的补偿力度

通常夫妻一方为了支持对方,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或者过多得负担了家务。基于公平原则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理应得到补偿。不得不说只有一方的在背后的支持,才会有另一方事业的成功。因为另一方本来有机会通过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收入和能力,然而其选择了支持对方所以失去了提高自身的机会,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如在《瑞士民法典》中一方为另一方承担了多数的家务,牺牲了自身的发展,其应享有补偿权。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补偿的数额和方式都没有明确,只是表明“应当补偿”。我建议在法律规定中家务劳动补偿时,应考虑到如婚姻的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与技能要求、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预期人力资本增值、补偿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充分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参考当地家政市场的收费标准,从而增强家务劳动的补偿力度。

(三)夫妻债务共同签字避免虚假债务

怎么做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利益,这是实务中一个非常难办的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这两种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补充规定在排除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究其根本,因为这两种情形的非法性就算没有补充规定,法律也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补充规定在我看来没有太大的意义。

离婚案件双方均为自然人,本身法律意识可能就不强,取证就更加困难了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双方在借款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画押确认为准。这可以杜绝一方隐瞒自己的配偶在外借债的,甚至与第三人虚构债务损害配偶的利益的情况。我考虑到实际中虽然可能不适用于一些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还是存在缺点的,但能适当保障多数情形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

依法可知,共同债务会以共同财产先行清偿,剩余的部分再用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1]实践中不知情一方通常难以举证证明是对方的个人债务,而被迫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建议共同债务的清偿范围应以共同财产为限,超出部分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债权人基于出借方的优势地位可以决定是否借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债权人享受了利息回报,则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利益。

(四)完善执行制度

采取诉讼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调解或法院宣判后会进入执行程序,正式着手进行财产分割。然而我国实践中执行就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又加上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感情破裂甚至反目成仇,执行难度更大,执行率更低。

作者认为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改善这一现状。第一,从法院角度来看,法院要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判决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后续的工作。因此判决是否公正度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是否接受。第二,执行案件就是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执行人员要注意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在执行中懂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执行中保持基层组织的密切联系,多参考基层的意见。第三,就是加强公民素质的培养和加大法律的宣传。目前我国地方法院采用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究其根本,还是要加强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重要地位,它维系着家庭与社会的和谐。本文从将公平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通过综合考虑到如婚姻的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与技能要求、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预期人力资本增值、补偿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充分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而增强家务劳动的补偿力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共同签字的方式以避免虚假债务;如何从不同角度完善执行制度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作了一定的完善建议。但本文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怎么在无法规定详细数额的情况下真正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减轻不知情一方的举证难度,同时不伤害债权人的利益等。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规定不够完善,然而人类总是在进步的,法律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我相信我国离婚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会愈发成熟。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3]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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