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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分析毕业论文

 2022-02-13 08:02  

论文总字数:17937字

摘 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后开始确立的。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年轻的制度,但是其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决定了它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江苏省是法治大省,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法院也就此类案件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文书。本文主要对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作出并在网上公开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文书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探讨江苏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官自由裁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江苏省 环境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法官自由裁量 配套制度

Analysis of judgment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recent years

Abstract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been gradually constructed in China since the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2. Despite its short history,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 determines its important position in Chinese social life and law system. As a large province in law construction, Jiang Su province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case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ourts gave their judgments on each such cas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judgment documents concern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rom January, 2013 to December 2016 in Jiang Su province. Then, we discuss the specific practices and shortages of its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lients,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and a series of supporting systems.

Key Words: Jiang Su Provinc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ients;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supporting systems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2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2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2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 3

二、当事人资格、责任及权利保护 4

(一)扩大原告的主体资格 6

(二)强化被告的责任承担 8

(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8

三、举证责任及相关证据的提供主体 9

(一)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0

(二)明确“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的提供主体 12

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撤诉条件 13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 13

(二)提高原告撤诉条件 14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15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16

(二)确立审判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 17

(三)严格执行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文书公开制度 18

结语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3

引言

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依法治污”的新势已成。随后,为了统一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裁判标准,最高法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省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体实践中的试点地区,因此研究江苏省环境公益诉讼对全面了解我国该项制度的实施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先行者,江苏省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文书已经在网上公开,可供查阅。判决文书体现了整个诉讼的过程,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用中最好的体现。因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案由、“江苏省”为法院地域、“环公”为案号进行检索,查阅到自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公开的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文书共10份,其中2014年作出4份判决、2016年作出5份判决和1份裁定。[1] 基于这10份判决文书笔者进行了一些分析,希望从中发现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自工业革命以来,很多国家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各个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学界对其概念、特征和种类的界定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下文将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为实证分析奠定基础。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大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个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做出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致使环境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

由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发现,直接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认为环境可能遭受破坏的相关主体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原告资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界对此没有特别统一的说法。笔者在研读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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