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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法院设置研究毕业论文

 2022-02-06 06:02  

论文总字数:15499字

摘 要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解决争议的活动,它被称作是“民告官”,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是公民和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在诉讼过程中,与行政权力相抗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身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就更需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本文将从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暴露的弊端出发探讨我国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必要性。其次,我国各地区已经开展了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提级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交叉管辖制度以及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审判制度暴露出来的缺陷,但也有须完善之处。

同时,我国在设置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本文将介绍法国和英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法国采用的是行政法院模式,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与之平行的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英国采取的是设立行政裁判所的方法,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裁判所体系来解决行政争议。

最后,根据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设置构想,主要从组织体系、体制设计、受案范围及管辖权冲突问题这几个方面出发。

关键词: 行政案件 行政审判 专门管辖 设立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jurisdiction courts in administrative cases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 kind of special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ies, the main body of the dispute is citizens and the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known as " civil complaint officer" litigation activities. In the process of litigation,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compete with the public power are in a weak position, which requires an independent and fair judicial trial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First of all,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ystem from the shortcomings expos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 Secondly,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recent years, which mainly includes the system of raising level jurisdiction, relative centralization of jurisdiction system, cross-jurisdictional system and cross-administrative division. These reforms have yielded effective results, but they also have shortcomings.

At the same time, we can draw on the use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when setting up the court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the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system of France and Britain. France adopted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urts, which set up parallel administrative courts to handl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outside the ordinary courts. The method adopted by the UK is to set up a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which 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by establishing a complet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system.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and foreign beneficial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setting up special jurisdiction court in administrative cases, mainly from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system design, the scope of the case and jurisdiction conflic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ases; Administrative trial; Specialized jurisdiction; Establish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 言 1

一、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必要性 2

(一)现实依据:现行审判制度存在弊端 2

1、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阻碍 2

2、行政诉讼执行问题严峻 2

3、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严重缺失 2

(二)理论依据: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3

1、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

2、加强对行政权监督的要求 3

二、现行行政审判制度下的改革成效 3

(一)提级管辖制度 3

(二)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4

(三)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5

(四)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 5

三、设置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制度构想 7

(一)域外行政审判制度及启示 7

1、法国的制度 7

2、英国的制度 7

3、小结 9

(二)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具体方案 9

1、法律依据 9

2、组织体系 9

3、制度设计 11

4、管辖范围及管辖权冲突问题 12

结 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引 言

随着现行审判制度弊端的显现,我国开始进行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探索。在探索过程中,有很多学者都提出建立行政法院系统来维持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契合我国的体制环境,而不能盲目地搬进别国的制度。当然,我国在行政审判制度上的改革一直在推进,其中最近几年在实施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以铁路运输法院为依托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行政案件。可见,为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我国逐渐在推进行政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改革。

一、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介绍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必要性,从两个方面入手,分别是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现实依据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审判制度所存在的弊端,需要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来解决这些问题;理论依据则是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目的所在。

(一)现实依据:现行审判制度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是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管辖,而法院的人、财、物一直以来都受到同级政府的限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势必无法让行政审判庭独立地行使司法审判权,这种司法权行政化现象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阻碍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是行政审判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行政权力的干扰会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大大降低。从一方面来看,行政审判的被告一般是地方政府,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这使地方政府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更多地偏向于被告这一方;在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是设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法院领导为了能更大程度地获得地方政府的人、财、物支持,往往会迫使法官作出利于被告方的判决,这时法官的行政审判权无法对抗行政权的干预,只能做出妥协。

2、行政诉讼执行问题严峻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使行政审判能够更有效地进行,我国在法律上有较多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规定,即便是这样,行政机关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还是对行政审判活动具有强烈的抵触。所以当法官作出判决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行政诉讼判决难以有效执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3、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严重缺失

正是因为得不到公正判决,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大大降低。江必新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到我国行政审判出现了“两高四低”的反常现象[1],行政相对人更愿意走信访渠道,而不愿意走行政诉讼程序,这足以看出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不信任。同时,行政审判不能很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使法院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大大降低,导致了恶性循环,权威性越低越难以有效监督。

理论依据: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能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对行政机关起到必要的监督,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是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1、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一直处于弱势方,在证据的提供上和法官的审判上,行政机关都能施加一定的压力。那么如果设立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与行政区划分离开来,使法院不受地方政府的牵制,能更独立地行使司法审判权,这样能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维护好行政相对人这一弱势方的权益,这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2、加强对行政权监督的要求

我国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广泛地涉及人民生活的多方面,所以没有制约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诉讼制度是通过司法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设立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将审判人员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这样审判人员能更有“底气”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牢笼里。

二、现行行政审判制度下的改革成效

为了弥补行政审判制度的弊端,我国各地在二十一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对行政审判制度进行改革试点,本章将对这些改革制度进行分析,归纳出它们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为行政案件专门管辖法院的设置提供相应的借鉴。

(一)提级管辖制度

提及管辖制度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将案件的审级往上提一级,具体是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但是基层法院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扰。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解释指出当案件的被告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并且这类案件基层法院不适宜管辖时,将这类案件提级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来,部分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将不受地方政府的限制,提高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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