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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毕业论文

 2022-02-06 06:02  

论文总字数:15379字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设定主要取决于一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条款无疑体现的是行政诉讼的主观公权利救济主义,但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及其他条款体现的客观法秩序维护主义不甚协调。2017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的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更加剧了这一冲突。本文主要通过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理论,试图协调这一冲突。

关键词:行政诉讼 功能定位 原告资格 公益诉讼

The research of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concurrently on the clauses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The legal rule of plaintiff'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mainly depends on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 a country.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legal provisions about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China reflect the subjective public rights relief doctrin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but this is not in harmony with the objective law order maintenance doctrine embodied in article 1 and other provisi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is conflict was exacerbated by the addition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visions whe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amended in 2017. This paper tries to coordinate this conflict by discussing the theory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Function orient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目 录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引言………………………………………………………………………………………………………… 1

一、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2

(一)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理论 2

1.主观公权力保护主义 2

2.客观法秩序维护主义 2

(二)两种功能定位理论下的原告资格 2

1.主观公权力保护主义下的原告资格 3

2.客观法秩序维护主义下的原告资格 3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3

(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理论 3

(二)我国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4

1.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演变历程 4

2.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公益诉讼条款之间存在的问题 5

三、 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设想 6

(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理论的重新设定 6

(二)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条款的设想 8

1.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8

2.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9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7

引 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近年来我国很多多学者都主张要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却没有对于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进行说明,大多都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对比、结合我国原告资格的具体运行情况来提出修改建议。因此,则很有必要从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即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着手,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审视,讨论其完善方向。

同时,在2017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新增了行政公益诉讼条款,而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中体现出的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体现出的定位不一致,因此,也需要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条款分析。

一、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理论上的一大难题,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问题,首先就要了解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起诉人享有的将司法争端提交法院裁决的资格、权利”,主要由各国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所决定。在此,笔者将简要介绍各国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即各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问题,并对其做分析对比,进一步指出在不同理论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不同。

(一)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理论

从行政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来看,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历史、宗教等方面的不同,其在设计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理论时则会带有本国的鲜明特色,并且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都有所不同,曾有学者试图从各国确定的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中找到其普遍共性并进行简单分类,其中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则是莱昂·狄骥提出的主观公权力保护主义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主义之分,下文笔者将对两种理论做简单介绍。

1.主观公权力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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