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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毕业论文

 2022-01-16 06:01  

论文总字数:14201字

摘 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新欣的国家机关,与法院、检察院、政府共同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权力的新格局。过去的纪委与检察院的查处职务犯罪的职权转隶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转接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查为有效监察奠定了基础,因调查获得的证据以及相应的证据规则也发生了改变,从《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看,纪检监察证据从行政执法证据中抽离出来,直接移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具备了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资格,相较改革前,不再区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转化方式,减少司法资源的损耗,但同时,两种证据衔接过程中也存在着因证据规则不明确而被架空、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等问题。

关键词 :监察证据 证据转化 衔接问题 解决措施

Monitoring eviden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Abstract

After the reform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the State Supervision Commission, as a Xinxin state organ, formed a new pattern of state power with the court,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government. In the past,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and the procuratorate's power to investigate and deal with duty crimes were transferred to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transferred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crimes of the procuratorate. The investigation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effective supervision. The evidence obtained from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rules of evidence also occurred. Change, from the thirty-third of the Supervision Law, the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evidence is extract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evidence and directly transferred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t has the qualification to be used as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hysical evidence and verbal evidence, and reduce the loss of judicial resources.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nvergence of the two kinds of evidence, such as the lack of clear rules of evidence and over-reliance on verbal evidence.

Keywords: monitoring evidence; evidence conversion;convergence; problem solution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 绪论 1

二、监察证据的概述 2

(一)监察证据的概念 2

(二)监察证据的种类 2

(三)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联系 2

(四)监察证据转化的必要性 3

1.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3

2.节约司法资源 3

3.高效反腐的现状要求 4

三、 监察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适用 4

(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范围 4

(二)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方式 5

四、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转化的困境 6

(一)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6

(二)纪检证据与职务犯罪证据间缺乏司法转化 6

(三)对于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标准模糊 7

(四)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上升 7

(五)发达的证据的证明力规则与薄弱的证据能力规则的冲突 8

(六)简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妨碍证据链条的形成 8

(七)非法取证行为缺乏实体性制裁 9

五、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中产生问题的完善 9

(一)强化监察监督与人权保障 9

(二)检证据的转化应经过二次审查 10

(三)细化关于补充侦查规定 10

(四)明确言词证据的补强规则 11

(五)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

(六)实现责任机制的对接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一、 绪论

2018年《监察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惩贪风而申中国宪,监察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惩罚贪腐、预防腐败现代化体系的象征,同年10月《刑事诉讼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规定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新出台的《监察法》中虽然有十条提及“证据”,但对于监察证据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只有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两条,由于《监察法》对于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具体仅集中于两条条文,监察立法相对宽泛,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如何衔接,以及在衔接过程中会出现何种问题,是实现“法法衔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据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下收集,存在着实体上的差异性,对证据进行转化使用,既能够保证监察证据的品质不发生太大的减损,又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率;另一方面,由于很多证据具有单一性,像改革以前履行重复侦查手段,不仅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碍完整证据链条的实现,由此也是两法证据衔接的意义所在。《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以正面肯定、标准设置和反面否定的方式规定了监察证据的收集、使用、审查和排除的问题。监察证据能否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成败,对监察证据的转化方式、转化困境进行系统的讨论,有利于增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效性与监察程序的法治性。

二、监察证据的概述

(一)监察证据的概念

所谓“监察证据”即监察机关在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所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首先,监察证据得符合“证据”的概念,关于证据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原因说、方法说、信息说等九种学说[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的出现,学界主流认为证据为包含各种信息的材料,采用了“信息材料说”。监察体制改革后,要求监察证据应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也即监察证据也采纳“材料说”,指以法律规定为形式,可以用于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实的材料。

(二)监察证据的种类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列举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种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两种言词证据,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基本一致,至于对于条文中“等证据材料”是否包含“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监察辨认侦查笔录”,学界有不同看法,本文将详细说明。

(三)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联系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成,是法院对其确定罪名、适用刑罚的依据。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对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六类人员进行调查[2]。这两类证据的适用对象不同是由《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监察法》意在惩治职务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政高效。《刑事诉讼法》意在惩罚犯罪,规范刑事实体法的适用,同时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刑罚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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