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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宪法化背景下通信自由的界限与保障开题报告

 2022-01-08 10:01  

全文总字数:3182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凡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2016年党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员决定在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地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监察制度。尽管制度的建立于法有据,但在细节的处理上,监察制度还是偏重于实效,没有能够实现更深次的“于法有据”。而作为一级国家机关,监察机关及监察制度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规定,获得宪法的授权。本文立足于通信自由权,分析宪法中的通信自由的含义,探讨《监察法》中对公民通信自由权限制的违宪可能,目的在于增强监察制度本身的合宪性,使依宪治国的目标能够真正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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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1 通信自由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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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1.实施方案:

查阅相关资料,总结有关通信自由权的宪法学上的观点,结合宪法学理论和相关法条进行思考,联系《监察法》有关内容提出自己的构想框架和理论观点,及其依据,并与导师进行交流讨论。在思路成熟清晰的前提下,进行论文的撰写。

2.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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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 朱应平.宪法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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