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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开题报告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开题报告

 2022-01-08 10:01  

全文总字数:507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公民隐私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新闻媒体在不断满足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要时,势必会侵害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因为新闻自由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应知道的一切都应尽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得以公开,而隐私权重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空间不被打扰、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披露,具有保守性特征,这与新闻自由的开放性存在着对抗性。因此,如何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上的问题。而关于如何协调二者冲突,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侧重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也有认为相对新闻媒体的积极和强势而言,个人隐私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故应当加大对其保护。此外,还有认为应在实践中采用个案利益衡量的。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难免有失偏颇,本文认为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应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最大限度保障公民隐私权,具体包括从立法上对二者权利的利益进行平衡,以及从新闻媒介内部加强其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观念,提高权利人的保护意识等方面协调,其中根本的途径在于从立法上对二者进行权力利益调整。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内方面来看,针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存在不同观点:[1]刘宽怀. 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的探讨. 西部广播电视,2013年第19期.认为可以法律为基础,并结合个案事实、社会需要、公共政策等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权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利益关系,从而解决二者冲突。[2]汪琳,李永坤,李旸. 浅谈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矛盾与协调[A]. 传媒研究,2013年第8期. 认为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而两者权利大小轻重平等的情况下,可以利益衡量的范围和依据为标准,做到既不能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也不能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3]马铭悦,李格格,朱永赫. 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保护[A]. 法制博览,2018年2月 (中).认为在法律规定欠缺,法律手段缓慢,冲突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的情形下,应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冲突。而且,认为隐私权相对更重要,任何社会中权利与自由都是相对的,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受到保护,而隐私权已上升到对人格和社会的尊重,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加之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故强调优先保护隐私权。[4]李陶.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A]. 法治与社会 社会观察,2011年10月(下).认为隐私权更多涉及个人利益,适应保障公民人格权和在司法领域贯彻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思想。而且与新闻媒体相比,公民个人处弱势地位,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此外,法官应借助于现有法律,运用民法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在不失公平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隐私权。[5]李昌兴. 论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协调. 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14期.认为隐私权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出于公平原则,应该保护隐私权。新闻侵权一般会给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造成双重打击,损失不易救济和补偿,应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从世界几个典型国家来看,在美国,自1890年提出隐私权概念后,关于侵犯隐私权的理论、判例和学说大量涌现。由此,逐步确立起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制度。美国《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和《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等法律都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新闻自由高于个人隐私是美国公众的最大特色,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法律。相反,国家以一系列专门法将言论和新闻自由作为政治权利加以保护,如《新闻自由法》、《阳光法案》、《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记者保护法》等。相比之下,法国是比较重视人格权保护的国家,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法国民法典新增的第九条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为:“每个人都享有其隐私获得尊重的权利。”从而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又不断对民法典第9条增补,完善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而且法国对隐私的保护范围比较广,甚至包括汽车在内的一些公共场合。此外,在1978年时颁布了一部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该法与1984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关于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流动指南》的内容相似,也与一些欧洲国家个人数据保护法相似。他规定了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不得侵害个人数据主体的人格、身份和私生活等。而在德国,德国法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划分不是很清楚,私人领域受尊重的程度以及来自私人领域的信息在何种程度上被传播和知悉等,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法律采用在个案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具体权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利益大小之后,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一个公正的判断。此外,德国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手段主要是可以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可以说德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是法与判例相辅相成的,其保护水平居于世界先进行。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处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方法存在着新闻自由优先说、隐私权优先受以及个案利益衡量原则;而从国外典型国家来看,美国强调新闻自由优先,法国侧重隐私权保护,德国折中,而且德国在实践中采用个案利益衡量。坚持新闻自由优先说的理由主要在于新闻自由能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立足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应首先保障新闻自由。但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应是均衡发展的,不应忽视个体人格独立的发展,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部分应当受到尊重。而且个体独立意识的增强,个性的发展,有助于其积极投身民主建设。而强调隐私权优先说的理由在于现实中新闻媒介明显比公民个人出于强势,法律出于公平,应当首先保护隐私权。我们认为虽然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但也应正确看待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公民的隐私权确实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过分扩张隐私权也会妨碍正常的舆论监督。另外,还有主张个案利益衡量的,虽然这种方法适应了冲突的特殊性,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会影响到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总之,这些观点有失偏颇,本文认为协调二者冲突应在不触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最大限度保障公民隐私权,实现二者间的真正平衡。本文从二者冲突原因分析入手,剖析其内在对抗性、外在界限不明确及其他社会因素,进而认为应从法律上平衡二者权利利益关系,根本上解决其冲突。另外还应从新闻媒介内部加强其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观念,在舆论压力及其内心信念“软”作用下规范新闻活动,达到平衡二者冲突的目的。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课题主要解决的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以期为我国协调二者冲突提供启示,为此将该问题分成下述几个部分: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协调理论;4.解决二者冲突的思考及建议。从冲突表现入手,通过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比较国内外有关理论及实践做法,认为应在不触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最大限度保障公民隐私权。具体而言,应包括关于二者的立法完善、加强新闻媒介自律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权利人保护意识等方面建议。研究方法及措施文献研究法:对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并编排成系统的便于查找的文献,并结合工具书作进一步研究。比较研究法:比较不同理论观点及实践做法之间的异同,参考借鉴,从中找出改进对策及建议。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一)准备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14日确定选题,查阅收集文献资料,准备填写任务书2018年1月15日—2月28日进一步修正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完成开题报告(二)写作阶段2018年3月1日—4月30日进一步查阅文献,收集资料,撰写论文初稿2018年5月1日—5月10日提交论文初稿,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初稿和二、三稿2018年5月11日—5月20日论文定稿、打印、送审,准备论文答辩(三)论文答辩(四)预期目标,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对我国构建相应的冲突协调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4. 参考文献

[1]肖悦.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D]. 重庆:重庆大学,2012年.[2]侯颖颖. 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D]. 重庆:西南大学,2011年.[3]孙维荣.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4]朱文俏.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D]. 山东:山东大学,2013年.[5]隋盼.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问题研究[D]. 山东:曲阜师范大学,2014年.[6]吴琼. 新闻报道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D]. 江西:南昌大学,2013.[7]刘宽怀.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的探讨[J]. 西部广播电视,2013,(19):60.[8]汪琳,李永坤,李旸. 浅谈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矛盾与协调[J]. 现代妇女(下旬),2013,(08):175. [9]马铭悦,李格格,朱永赫. 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J]. 法制博览,2018,(05):188.[10]李陶.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 法制与社会,2011,(30):160-161.[11]李昌兴. 论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协调[J]. 法制与社会,2015,(14):185-186.[12]胡珂.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7,(05):290-296.[13]瞿琦.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及平衡对策[J]. 中国报业,2017,(03):61-62.[14]孙琪.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J]. 法制博览,2017,(26):176-177.[15]张晓.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和平衡[J]. 视听纵横,2013,(02):52-53.[16]张飞虎.冲突和协调: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J].新闻战线,2016,(02):21-22.[17]杨柳.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J]. 法制与社会,2015,(22):273-274.[18]Claire Angelique R. I. Nolasco,Aneta Spaic,Michael S. Vaughn. Media access to juvenile proceedings: Balancing the tightrope between privacy rights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Crime and Justice,2015,43(4):643-675.[19]Jacob Cook . Press freedom and the privacy of non-victim children : resolving conflict between open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J] . Communications Law,2010,15(4):108-115.[20]Judith Janna Marten . Personality Rights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 A Journey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 Jurisprudenc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J]. Journal of Media Law,2012,4(2):333-349 .[21]Steve Foster. Balancing privacy with freedom of speech : press censorship,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decision in Mosley V United Kingdom[J]. Communications Law,2011,10(3):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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