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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2021-12-27 09:12  

全文总字数:333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民用核能在全球范围的广泛运用,核能的安全问题己经无法回避,福岛核事故引发了各界对于核损害以及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关注。由于核损害具有的全方位性、严重性等特征使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有别于一般的环境污染侵权,一旦发生核事件或核事故,将会对人体、财产和环境等造成巨大的不可修复的损害。因此,有关责任人必须对核事故给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核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加入任何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现行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也存在着部分的空白和缺陷。从立法角度,建议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的核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从核损害责任的内容上,完善赔偿责任人、免责情形、追索权、责任限额、核损害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目的是保障核事故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同时又不妨碍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大陆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无疑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国内外研究现状

1986年4月发生的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世界核电发展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核泄露事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其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一般认为,狭义上的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大陆的蔡先凤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除人身、财产损失外,还应包括受污染环境的恢复措施费用、因环境遭受重大污染而引起的收入损失、预防措施费用等。

鉴于核污染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且又难以治理和消除,各国均将其作为特殊污染,采取特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美国、法国、口本、德国、英国、前苏联以及欧洲若干国家等的核电事业发展较早,对核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获得同步发展,并纷纷建立健全了各自的国内核责任法律体系。德国于1990年通过了《环境责任法》(2002年修订),瑞典也通过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对核能利用和核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起步较早,且早己通过和实施“原子能法”、“核子损害赔偿法”及其施行细则。台湾中兴大学的陈春生教唆早在1995年就出版了其论文集《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该书是台湾乃至大陆首次探讨核能利用有关法律问题之体系论著。国际社会上有三个主要的国际核责任协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都签署了其中一个或多个协议。目前有两个主要的现行国际第三方核责任制度:(1)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持下制定的《巴黎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2)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维也纳公约》。还有三分之一的核责任制度,是《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国际社会为国际核责任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为国内核损害责任立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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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1章为核损害赔偿责任概述,主要对核损害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主要介绍核损害的特征和危害及其分类。第2章全面梳理并分析我国的核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待改进的内容。第3章梳理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中核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重心问题,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和分配、免责条件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此部分与国内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第4章是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对比我国现行核责任法律,指出其缺陷并进行必要性分析,最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和经验,在赔偿责任人、免责情形、追索权、责任限额、核损害责任保险等方面提出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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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1、研究方法

(1)比较法的方法,以探求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核损害责任尤其是核损害赔偿的问题。

(2)历史的方法,分析核损害责任国际立法和发达国家的核责任立法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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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陈刚,国际原子能法[m].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2。

4、圣国龙,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6。5、李雅云,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2。

6、秦志军,郭伟,建立核损害赔偿机制促进核电发展[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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