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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程序性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5 04:12  

全文总字数:7277字

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程序性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一、前言

由于刑法与民法的严格分野和我国“重刑轻民”传统司法理念根深蒂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直未受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视。尽管司法解释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已有部分程序性规定,也对如非法集资等一些特 定类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少从民法的角度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司法行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则应当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在民间借贷中涉及民刑交叉的犯罪一般会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案件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先刑后民”的模式在提高诉讼效率及诉讼效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法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直把其作为主导方法。律师在面临该类案件时,亦会选择“一劳永逸”的办案态度,顺应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任由“先刑后民”程序所垄断,绝少对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深入论证。从而使得作为债权人这一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维护。我们不可否认地肯定这一模式的优点。但另一方面,“先刑后民”的模式同样暴露出它的缺点与不足。随着党中央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到更高的高度以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拓展,这一模式也显现出诸多问题,进而引起了很大争议。只是苦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此问题加以指导。“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已经与当代先进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因为其是以国家公:权实现为出发点的。这样不仅无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意思自治的社会契约精神。

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爆发趋势。法律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应充分评价其积极作用,更应在此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的良好有序发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日显突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少之又少,导致民刑交叉问题在实践中裁判各有不同。理论界在实体法方面研究得出的成果也很少,大多停留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举等程序方面的探讨。如此,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中错综复杂法律关系的指导明显不够,民刑交叉案件中一般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更加混乱了。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笔者就其成果进行了概况和分析。关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程序性问题的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已经有诸多学者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下为对各学者前辈的研究结果的总结和梳理:

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投资融资方式,相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投资融资途径来说,有着其悠久的历史与广泛的社会基础。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也变得尤为纷繁复杂,较为突出的是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民刑交叉问题。一直以来,民间借贷涉及民刑交叉案件受到了社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并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莫康明(2016)在梳理汇总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展开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民刑交叉问题的研究,他认为“民间借贷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及“适用司法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成不变、一蹴而就,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还需要在前文的基础上,不断科学立法提供法律支撑、改进问题处理方式方法、加强民间借贷监管指引等等。

徐彰(2016)认为民间借贷产生出的问题,并非单纯存在于某一部门法中,更非只是法学领域的问题,其涉及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以时间轴为考察的参照物,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地位问题是相伴相生的。民间借贷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核心内容在于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决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社会评价取向。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央政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一化三改造”认为公有制是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经理从“允许存在”到“有益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上升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将非公有制经济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虽然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民间资本,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现有国家制度层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以及隐形壁垒,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难”,这当然需要政策层面的进--步落实和改革,但这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制度建构层面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前,绝大多数无法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大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链紧张的问题。他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做出的欺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究竟是财产本身还是用于实现财产利益的合同行为。此外,如果借款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其中的借款合同效力也并非当然无效。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否定一概以“先刑后民”模式进行处理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民事诉权的做法,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都应当以保障民生、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出对于公民合法诉权和实体权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朱永辉(2018)从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分、民刑交叉的程序选择,涉案财物的处置等几个方面进行展开论述,他指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民刑交叉问题,传统处理模式主要是“先刑后民”,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反应重公权轻私权、重效率轻正义的思想基础。他指出基于私权优先的学理基础,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考虑给予权利人诉讼顺序的选择权,这样才能实现打击犯罪和权益保护的最优结果。

渠德栋(2015)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交叉的实体理论及一般合同效力认定理论,以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等方法论,探讨民刑交叉情形下的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并提出自己对于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制度构想。他指出关于渉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应当在民事领域进行考察,不能想当然的用刑事判决的结果代替民事责任的认定,每部法律都有自身的规范体系,渉罪的合同效力问题,不论从法理学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它都不是当然绝对无效的。除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其他涉及犯罪的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作者以保护善意合同相对方即无过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研究重点及突破口,论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不能当然认定为合同无效。他指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对合同主体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得出在合同相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在解决民借贷纠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时,并提出了制度构想:提倡废除先刑后民的程序模式,建议使用民刑并举的程序模式;加强保护善意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则适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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