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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毕业论文

 2021-12-23 08:12  

论文总字数:13299字

摘 要

Abstract II

一、 选题背景 1

(一) 选题背景 1

二、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阐述 3

(一) 刑讯逼供罪的起源 3

(二) 刑讯逼供罪存在的社会现实及原因 4

1.法制意识淡薄 4

2.素质低下 4

3.法律体系滞后、空谈犯罪惩戒 5

三、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6

(一)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6

(二) 犯罪客体 7

(三) 客观要件 7

(四) 主观要件 8

(五) 主体要件 9

四、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 10

(一)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界限 10

(二)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辨别 11

(三)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辨析 11

(四)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认定的不同之处 12

五、 结束语 14

六、 参考文献 15

七、 致谢 16

论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

摘 要

古往今来,作为统治阶级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刑讯逼供行为一直被视为司法活动的“潜规则”而公开存在。然而刑讯逼供又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与古代官员审判追求正义亦或是保全自己而草率结案不同,现今往往是为了更好的破获案件,因此每一个重审纠错案件的背后都有一段被刑讯逼供的血腥历史,深深刺痛着法学界。如何依法正确、全面认定刑讯逼供罪,将其细致分析到位,是惩罚犯罪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我国刑讯逼供犯罪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分析现有的案例,参考相关文献,从犯罪历史、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 刑讯逼供罪;司法认定;主体

Abstract

Throughout the ages,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judicial activities of the ruling class, the act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has been regarded as a "hidden rule" of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openly exists. However,use torture to coerce a statement is a different from the ancient judicial officials who pursued justice or saved themselves and closed the case hastily.realistic problem, nowadays, it is often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case.,so there is a bloody history of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behind every retrial of an error correction case, deeply hurting the legal circle.How to properly and overall identify the crime of use torture to coerce a stat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nalyze it in detail is the key to punish the crime. In this paper, the crime of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in our country is discussed in depth. At the same time, the existing case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a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criminal history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Key Words:Crime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Judicial determination;

Subject

选题背景

选题背景

在审讯过程中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行为已经被写入我国法律之中,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无法全面消灭。在科学技术水平未取得质的飞跃以前,以目前人类社会现有的科学认识和能力,想要彻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旧无法彻底摆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依赖。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能力的不足,被判定为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消灭的溯源。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成为侦查办案的“潜规则”。华夏灿烂的法制文明之中,始终激荡着一股暗流,这就是生气蓬勃的刑讯逼供行为。古代中国是高度集中的王权社会,君王大于天,而刑讯逼供行为作为君王阶级统治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存在于历史长河中,诸如凶相毕露、挥舞刑具的酷吏,受刑不过、屈打成招的民众,如此景象在人们的脑海中烙下了鲜明的记忆,其公开性、合法性致使百姓对政府甚至对法律制度心生畏惧,谈“法”色变。时至今日,人权保障等西方先进思想传入并为人们所接受,刑讯逼供的野蛮性、残酷性为人们所不容,这种行为也逐渐被世界各国立法所禁止。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该现象仍层出不穷,这说明什么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运用的方式方法仍有许多缺陷或不足之处,其实质在于以现今的科技水平仍有许多伪科学无法解释清楚,侦查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需要不断培养,最重要的是很多侦查人员习惯于先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口供以此寻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模式。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非人迫害,同时又使我国冤假案件数量激增,应当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监察机关应对司法工作者利用职权办理相关案件时的言行举止进行有效监督,不可放纵舞弊。刑讯逼供行为萌芽于西周奴隶制时期,发展于封建王朝,延续至今,可谓“盘根错节”。尽管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人权精神深入人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被依法全面推进,但是刑讯逼供这种残忍而长久的审讯手段在我国却屡禁不绝。刑讯逼供行为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消失,它仍然在司法制度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司法工作者,只是由于法律对其作出了明令禁止,国家三令五申,因此他不再是过去那种公开、合法的刑讯方式。但从本质而言,并未有根本的改变,还是以迫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手段使其作出有罪供词的行为。因此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违法性,对于维护法律底线,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具有深远的意义。

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刑讯逼供行为,实现法律本身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是当今法制建设追求的理想境界。但由于该罪举证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实属困难,行业之间包庇等客观实际导致该罪的认定问责难度之大且在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而使相关案件得以破获的客观原因,种种现实原因导致刑讯逼供行为依旧存在“潜在市场”。

对于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区分其与他罪的明确界限,理论界做了大量的研究并进行精确的分析。故本论文通过了解、学习刑讯逼供罪的历史背景、起源、主体、主观、客体、客观以及社会客观原因分析该罪的司法认定,希望对进一步完善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阐述

刑讯逼供罪的追溯

刑讯逼供行为古今有之,其是获得罪犯口供、审结案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古代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以来就是中央集权的皇权社会,以君王的专断独裁作为案件公平正义的象征,因此这种行为长期以合法而公开的形式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以其黑暗、残酷闻名于世,是还未被消灭的历史毒瘤,在相当程度上是古代司法黑暗的重要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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