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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3 08:12  

论文总字数:21377字

摘 要

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形式进入我们的视野,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之而来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在立法研究上,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类型地位已经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电子证据的适用有法律上的依据,回应了司法实践对于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电子证据种类的需求,但依然有着规范体系不健全、电子证据认证规范缺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当适用原始证据理论认证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可采性较低以及法官评判质证内容不具有规范性的问题,使诉讼当事人无法信服法官的裁判结果,社会大众对于类似案件却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的现象,也会在内心降低对法院的信任度,为法院自身的权威性带来不良影响。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的理论意义以及应用价值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本文的目标是了解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的相关理念,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内法律法规中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适用现状、国外先进电子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
:电子证据 证据认证 证据能力 证明力 最佳证据规则

Research on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rules in civil litigation

Abstract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ra of big data makes electronic evidence, a new form of evidence, into our vision, involving all aspects of our life, but followed by a series of problems faced by the effective examina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In legislative research,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evidence typ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been confirmed in legislation.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a legal basis, which responds to the demand of judicial practice for electronic evidence, a new kind of electronic evidence, but still has the problem of imperfect standard system and lack of electronic evidence certification standar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improper application of the original evidence theory in the judge's trial, the low admissibility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the non-standard content of the judge's judgment and cross-examination, the litigant can not be convinced of the judge's judgment result,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public has different judgment result in the similar case will lower the trust of the court in the heart and bring bad influence to the authority of the court itself.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application value of 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must b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refore, we need to perfect 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system.Th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o know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certification related concept, through to our country civil litigation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present situation, the foreign advanced electronic evidenc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 rules of certif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actions.

Key Words:Electronic evidence;Certif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Electronic evidence evidence ability;Electronic evidence proves power;Best evidence rule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概述 1

(一)电子证据概述 1

1.电子证据概念 1

2. 电子证据特征 1

(二)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概述 2

1.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的内涵 2

2.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的主要内容 3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现状及其问题 6

(一)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 6

1.现有法律法规等对电子证据的规定 6

2.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立法的不足 7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7

1.不当适用原始证据理论认证电子证据 7

2.电子证据可采性较低 8

3.法官对质证内容的评判不具有规范性 9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问题的成因 11

(一)电子证据立法理念、司法认证观念滞后 11

1.电子证据立法理念发展动力不足 11

2.裁判者未能及时更新电子证据认证观念 12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体系不完善 12

1.电子证据认定中最佳证据规则缺位 12

2.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 13

3.缺乏电子证据质证规则 14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建议 15

(一)更新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的立法理念、司法认证观念 15

1.更新电子证据的立法理念 15

2.更新电子证据司法认证观念 15

(二)完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16

1.灵活应用最佳证据规则 16

2.构建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 17

3.建立电子证据质证规则 18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2

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概述

(一)电子证据概述

1.电子证据概念

对事物的研究离不开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过程,即抽象概括事物的本质特点的过程,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部分组成。“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并不适合做简单的一元化界定。”[1]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学界通常将电子证据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广义说”。狭义的电子证据,是一种包含各种数值等其他信息的数字证据,这些数值和信息来自于信号在离散状态下的各种组合。广义的电子证据,借助电子介质存在,以电子形式为证据表现形式,同时将其他一切可以发挥证据作用的材料及其衍生物包括在内;“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2]、“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3];此外,正是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将电子证据带入民事诉讼领域,基于此,有学者将其与科学技术联系起来,将电子证据看作信息化时代中法学与科学技术的化合物,认为电子证据同时具备自然科学与法律双重属性,其法律属性是电子证据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电子证据同样也应该具备基本证据属性,如: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等。

我认同上述最后一种观点,电子证据的概念应当与电子科学技术联系起来,确定电子证据的概念,需要结合电子证据这种特殊证据的自然科学属性和法律属性,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太狭窄。对于它的内涵应当是存储在计算机的电子介质中,通过电子设备生成、储存、输出的信息,同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其外延。也即是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介质为媒介形成、传输和保存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2.电子证据特征

电子证据自然科学属性为其所特有,对技术应用存在依赖、在法律适用上与传统证据存在一定区别。[4]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无疑是一把双刃剑,电子证据有其特有的优势,但也有其的劣势,具体包括:

(1)形式多样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需要借助电子介质,而无论是电子介质还是表现形式都会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增多,这是电子证据与表现形式单一的传统证据的区别。目前,电子证据需要借助的电子介质有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且电子证据也有代码、音频视频、电子文件等多种表现形式。将来计算机软件应用的发展会使电子证据的电子介质不断更新,其表现形式也会更加丰富多样。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对于直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对其多样性的认证思路要不断更新的要求。

(2)稳定性与脆弱性并存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无法让人以最直观的方法接触到的,它是一种信号编码。因此相较于书证以及物证等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更不容易受到外界,比如天气环境等物理性损害,而且保存时间长久,有些证据即使是更换了电子设备,依然能够以其原有的状态继续存在,因此电子证据具有稳定性。但是二进制代码是信息技术产物,这种特殊的形式也使得电子证据很容易被改变,在较短的时间内,采用相对简单的手段,就可以让电子证据被删改和转移,我们不得不承认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脆弱性。

(3)准确性与开放性并存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为有电子信息技术作为保障,保证了电子证据生存以及取证过程中的准确性,除此之外,相同的电子证据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介质中进行传输与复制,并且是精确地复制。对电子证据进行精确复制,无数完全一致的副本可以通过电子设备或者软件复制粘贴得到。此外,电子证据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恢复原状是其较之传统证据的明显优势。当网络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占比不断增大,大众仅仅需要对计算机知识以及操作流程进行简单的了解,就可以简单直接地浏览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电子证据,甚至可以随时将证据传输给他人,与他人共享信息,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准确性会受到人为篡改的威胁。电子数据对社会公众开放无疑给当事人收集诉讼证据带来了便利,但相对应的是,证据收集的地域限制被突破后,实际上增加了诉讼程序中取得完整的电子证据的难度,而无法取得完整的电子证据会影响电子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这会对法官认证电子证据带来不良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

(二)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概述

1.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的内涵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内容直接反映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即当事人应该提交怎样的电子证据的责任,指导当事人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是指电子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法官依照规定程序,遵循相关的规则和原则,对电子证据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作出评价,最后对该电子证据作出确认。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一样,在司法证明的活动中都大致需要经过取证、举证、质证以及认证这四个密不可分的环节,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是认证,因为取证、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基础,也就是说认证是前三个环节的结果和归宿。

2.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诉,在司法证明的活动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需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评价。证据能力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中,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在此基础上,法官才会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1)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证据领域中基本的法律概念,与之对应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中证据可采性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明确的证据证明能力标准或者可采性规则。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审查,其标准是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满足上述条件也即具备证据能力的电子证据是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因此认证证据能力主要围绕以上三要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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